国务院法制办介绍《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1)
2006年7月3日下午3点,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汪永清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华清]:
今天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汪永清先生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和大家进行交流,并回答各位的问题。特别说明一下,今天的吹风会媒体可以报道,现在请汪永清做一个简要的介绍。
(2006-07-03 14:54:33) [汪永清]: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记者朋友下午好!
很高兴有机会在这里同大家见面,就正在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的有关问题进行交流。借此机会,我代表国务院法制办对新闻界朋友们关心、报道这部法律草案表示感谢,并欢迎大家在这部法律颁布以后继续给予关注。
作为草案的一名起草者,我想借这个机会向大家介绍一下这个草案的背景和主要的内容。
(2006-07-03 14:55:37) [汪永清]:
大家知道,中国是一个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较多的国家。各种突发事件频繁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有力的措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制度,提高全社会的危机意识,明确政府、企业、组织和个人的责任,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提高政府依法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是当前中国法制建设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2006-07-03 14:57:22) [汪永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汪永清 为了解决应对突发事件工作中存在的应对责任主体不够明确,应急响应机制不够统一、灵敏、协调,信息发布不够及时、准确、透明,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置制度、机制不够完善、措施不够得力等突出问题,草案对应急管理体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内容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其中,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透明度问题是草案着力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社会各界、包括新闻界朋友们高度关注的问题。对这个问题,媒体已经作了大量的报道。可能是因为我们解释不够,与朋友们沟通不够,我对朋友们最近几天来发布的一些稿子,做了认真的研读,可能由于我们工作做得不够,有一些报道对草案的规定解读得不够准确,甚至还有一些误解。所以,今天有这个机会,再给各位朋友们,把草案条文的本意再作一个沟通,以更好地宣传、报道这个草案。
(2006-07-03 14:59:46) [汪永清]:
草案第45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草案第57条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时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起草工作中,我们规定这两个条款,主要有三点考虑:
(2006-07-03 15:02:44) [汪永清]:
一,政府统一、及时、准确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增加透明度,是社会公众全面、准确了解突发事件信息,增强危机意识,协助和监督政府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的重要环节。我们经反复研究认为,政府掌握的突发事件信息往往最多、最全面。因此,增强突发事件信息的透明度,主要责任在政府,关键是要强化政府在这方面的义务,促使政府及时准确发布信息,为新闻媒体报道突发事件信息做好服务、提供方便。
(2006-07-03 15:03:39) [汪永清]:
针对实践当中有的政府不按规定报送、通报、公布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甚至谎报、瞒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的问题,草案规定,政府应当及时公布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和命令;宣布进入预警期后要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信息;应急处置阶段要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我想在这里特别强调的是,政府违反了这些规定,刚才我念的规定,当然,不仅限于这些规定,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我想请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注意,我们在法律当中,很少规定这么具体的法律责任的,这里直接规定要撤职。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还对有这样一些行为的政府工作人员规定了最高可处七年以下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督促政府及时向社会包括新闻媒体提供统一、准时、准确的突发事件的信息,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使政府成为一个真正的责任政府、透明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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