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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专家谈高法收归死刑复核权:从慎杀走向少杀(2)
2006-03-23 11: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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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生活周刊:促使司法界重新思考“死刑案件核准权重新收归最高法院”的原因是什么?是因为近几年出现的类似杜培武、佘祥林案的一些重大冤案错判吗?
陈光中:这里面存在着多种因素。一方面确实同近些年媒体曝光的一些死刑错案有关系,这些案件中有的已经执行,有的判了死刑没执行,后改判死缓的。出现这些错判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案件本身复杂,办案时因为错综复杂的情况造成错判在所难免。其次,越是重大案件,上级越要求短时间内破案,这种压力容易造成下面警方立功获奖的迫切心情,有时觉得证据差不多了就认为案件破了。第三是个别地方确有刑讯逼供手段的运用,破案时先要锁定犯罪嫌疑人,在证据掌握不足的情况下,有时候刑讯逼供确实能迅速破案,但也可能出现由于忍受不了而做假口供或者被诱供的情况。第四,法院和检察院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不敢轻易宣判无罪,死缓或者无期,害怕激化社会舆论,被害人家属揪住不放。事实上,刑诉法明确规定,“罪疑从无”,即在有证据说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同时也有无罪的证据的情况下,实行“无罪推定原则”,该犯罪嫌疑人应无罪释放。
陈兴良:死刑核准权下放以后带来一些问题:死刑标准的不统一,这主要表现在地区之间死刑标准不统一,各省之间差别甚大。而且各个罪名之间不统一,不同人群之间也不统一。例如毒品犯罪案件。目前只有广东、云南等5个省下放了死刑核准权,其他省则由最高院行使,死刑核准标准就不一致。港澳台和外国人的死刑案件由最高院行使核准权与内地居民之间也不平衡。
三联生活周刊:死刑复核程序作为核准死刑前的最后一道防线,将以什么样的形式出现才能实现被告人的完整辩护权?死刑复核的期限该如何界定?
陈光中:死刑复核程序是一种内部书面审查核准程序,不询问被告,辩护律师不参加,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所以很多学者呼吁这一程序要进一步民主化,诉讼化。死刑复核程序收回后应做一定的完善,至少,应该容许辩护人参加,向最高院面对面发表辩护意见,提交辩护意见书。我个人认为,除此之外还应做到:一、如果被告对死刑判决不服,要求见法官的,法官应该亲自听取被告的意见;二、检察机关对于所有的审判程序都应当享有检察权,最高检有责任对于所有进入死刑复核程序的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和所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考察,准字当头,严把法律关、事实关、程序关和证据关。
根据刑诉法,死刑复核是没有期限的,当时如此立法也是考虑到人命关天,不要卡得太紧。这次,估计最高法院也不会规定期限。我个人认为,死刑案件从公诉到结案应多延长点时间,到了死刑复核则不能无限期延长。该判的不判不利于打击犯罪,不该判的应该早下决定。毕竟从一审到判死刑,到死刑复核,拖个几年是常有的事。如果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不当死,就应该尽快改判。另外,也能减轻看守所的负担。
目前,我们正在进行刑诉法的修改,死刑复核程序将是这次重点修改内容之一,曾有提议将现有的二审终审制改为三审终审制,即将死刑复核程序改为三审,从长远看,这是个不错的选择,但是由于改动太大,这次修改的可能性很小。另外的修改重点包括辩护制度,强制措施(如监视居住,超期羁押),证据制度规则(如非法证据的排除,根据国际通例,刑讯逼供来的证据不管是否真实,都不作为证据采信)等。(记者◎李翊 来源:三联生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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