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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官员就幼儿园安全问题答记者问(实录)(3)
2004-09-07 19:4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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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国家对幼儿园传染病预防和隔离有何规定?

  答:幼儿园要采取一切措施,防止传染病的发生。《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规定:应做好经常性的疾病预防工作,要求麻疹、脊髓灰质炎的接种率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白百破、卡介苗接种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预防接种建卡率达百分之百。

  为防止传染病的交叉感染,按规定,严格对与传染病患者接触过的幼儿进行检疫、隔离、观察,检疫期间不办理入托和转托手续。园(所)儿童不混班,不串班,检疫期满后无症状者方可解除隔离。特别要指出的是,对离园(所)一个月以上或离开本地返回的幼儿,应向家长询问有无传染病接触史。并要经过医务人员重新检查。在社会上有传染病流行时,幼儿园要采取更加严格的防范措施,以保证在园幼儿不受传染病的侵害。

  问:幼儿园教职工在日常工作中如何做好安全工作?

  答:《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指出:“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幼儿园工作人员必须注意房屋、场地、家具、玩具、用具使用安全,避免触电、砸伤、摔伤、烫(烧)伤等事故的发生。儿童药物必须妥善保管,吃药时要仔细核对,剧毒药品要用专人管理,并严禁放在班上。药物保管和服用应由医务人员负责。建立健全儿童接送制度,不得丢失幼儿。

  《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去年非典期间,全国各地的幼儿园都因地制宜采取了各种预防措施,平安地渡过那段特殊时期,得到了家长和社会的肯定。

  问:对于非法办园、违规操作的,有什么治理办法?

  答:《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国办发13号文)都规定:举办幼儿园必须到教育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办园许可证后,方可办园。在申请办园许可证过程中,教育、卫生、物价、财政、建设等部门对幼儿园的办园条件、设备设施、人员资格等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幼儿园具有保护幼儿身心安全和健康成长的基本条件。

  但是,当前社会上仍然存在一些非法举办幼儿园的情况。去年河南省巩义市和今年河南省济源市非法办幼儿园房屋倒塌事故,就是血的教训。这些非法办幼儿园的办园条件、人员资质都没有保障,家长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送孩子入园,造成惨剧发生。

  《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不规范的办园行为,《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为消除事故隐患,应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教育、卫生、公安、城管、消防等有关部门要通过联合执法,坚决取缔非法办园,整顿和治理不规范的办园行为。

  问:事故发生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开展了哪些工作?

  答:这两起事故发生后,教育部立即下发了《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省立即组织一次对幼儿园安全工作的大检查。在当地政府的协调和领导下,教育行政部门要和卫生、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各级各类幼儿园的周边环境、房屋、室内外活动场地、设备设施、食堂和饮食卫生、玩教具、消防设施、接送幼儿车辆、幼儿园教职工(包括临时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健康状况等方面进行认真排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就地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隐患,严禁走过场,弄虚作假。通过检查合格的幼儿园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开展了拉网式的普查,严格排查不安全因素,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强化规范管理,确保幼儿园为幼儿提供安全而丰富的教育环境,迎接新学期的到来。

  国家教育督导团将开展幼教专项督导,把幼儿园、学前班的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督导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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