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时评:日本政府为何不接受9·29判决?(1)
2003-10-10 22: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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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对13名因侵华日军遗留化学武器而受害的中国公民 李臣、刘敏等13名原告要求日本政府赔偿诉讼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日本政府向原告赔偿1.9亿日元(约合170万美元)。这是侵华日军遗弃化学武器的中国受害者索赔诉讼的第一次胜诉。
在今年5月15日的一起同类诉讼中, 东京地方法院以二十年诉讼时效已过、中国政府已放弃赔偿要求和回收遗留毒气弹十分困难等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相比之下,9·29判决结果显然出乎原告意料。受害原告历经八年的漫长诉讼,才得到这一来之不易的胜诉。听罢审判长片山良广先生宣读的判决书,原告和代理此案的中日律师抱作一团,喜极而泣。随后,该案原告日本律师团团长尾山宏先生专程来中国报喜。在卢沟桥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的报告会上,尾山先生手捧判决书传真件,大声说:“能亲自来中国把胜诉的消息告诉中国的受害者和他们的家属,我感到非常激动。东京法院全面承认日遗弃化学武器对中国人的伤害事实,全面支持受害者提出的诉讼请求,这一结果得来很不容易。”同来的日本律师杜边春己也激动地说:“判决结果超出我们的想象,这是我们双方律师团一直期待,甚至超出我们期待的判决,我们对此非常满意。”
这次东京地方法院在认定原告受害事实真实性的基础上,进一步作出原告胜诉判决,对于日军遗弃化武受害诉讼案乃至中日两国之间所有战后遗留问题诉讼案的解决具有突破性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突破了日本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20年之内”的限制。判决书认定,日本政府对于日军遗弃中国的化学武器负有改变危险状态、避免事故发生的义务,特别是1972年中日恢复邦交后日本完全有可能履行义务,是因为日本政府的“不作为”才导致了这些事故的发生。有些受害者的诉讼时间“虽然超过了日本民法规定的二十年有效期,但国家以此为由逃避损害赔偿责任将违反正义原则”,因此排除了有效期制约。二是部分突破了日本政府一贯高举的“中国政府已经放弃战争赔偿请求权”这一挡箭牌。判决认为,中国政府在《中日联合声明》中放弃战争赔偿要求仅适用于对战争中所发生伤害的赔偿请求权,而日军遗弃化学武器的行为是战争结束后发生的,各种伤害事故也是在战后陆续发生的,因此受害者有权提起诉讼请求。这意味着,至少其他因日军遗弃化武而受害的中国原告可以援用这一案例。
9·29判决的结果是公正而令人满意的,但是这一判决能否兑现还要取决于日本政府的态度。日本司法审判实行的是三审终审制,倘若日本政府不接受这一判决而进行上诉,那么经过后面的两审,9·29判决仍有可能被更改。正因如此,中国原告希望日本政府表现反省战争的诚意,不要再上诉,而应尽快兑现判决。日中友协、中国律师协会和日本民社党、共产党的一些议员也要求日本政府不要上诉,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有人乐观地估计,小泉新一届任期似将致力于改善日中关系,这次判决为日本政府提供了一个台阶,使其有可能顺阶而下,不再上诉,以示对华友好姿态并改善自身道义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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