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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不属消费者不受保护 上海市民反应强烈
2002-07-14 07:40:53  

  
  新华网上海7月13日电 (记者罗新宇) 正在征求意见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经媒体公布后,引起了上海市民的强烈反应。

  草案认为,旨在打假的“知假买假”不属于消费者行为,因而原则上不予立法保护。该条例认为,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而以打假为目的的购买行为则不属于消费者行为,因而不受立法支持。
  
  上海:又一个购物天堂

  不少上海市民致电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在当前假冒伪劣商品泛滥、市场秩序还存在诸多问题的现实情况下,如果这种打假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则会进一步助长不法经营者的造假行为。

  上海市消协秘书长赵皎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只要出现以下三种现象之一的购买行为,就可以认定为是打假行为:一是购买达到一定数量,又没有确实理由证明直接用于消费行为;二是出现重复购买行为;三是知情者购买行为。市民的这种打假行为可以用《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进行调整,但不能用《消法》调整。

  对此,从事市场营销的竺先生认为,“知假买假”式打假行为是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这种行为不属消费者,不受消法保护的话,应有补充办法来取代这种打假行为。

  他说,在当前情况下,仅仅靠几个职能部门来打击假冒伪劣,保护消费者权益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发动更多的群众来依法监督经营者,知假买假式消费者的出现,从一定程度上可以制约假货蔓延,同时对不法经营者的造假行为起到监督作用。

  市民王海东认为,在消费关系中,由于消息不对称的诸多因素,消费者本身就出于一种弱势地位,因此更应给予倾斜保护。《条例》应鼓励消费者用法律武器来打击假冒伪劣,不管买多少,只要商家存在欺诈行为,都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退一赔一。一位姓董的市民来电表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数量不应受到限制,打假者是消费者,应该在条例保护的范围。

  一位市场打假人士认为,上海《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不能变相支持卖假。他表示,“知假买假”式的打假无疑增加了卖假人的风险成本,使得卖假者有更多顾虑,对减少欺诈有好处,有利于社会公益。

  他认为,上海《条例》作出这样的规定不符合法律精神,法律支持建立在证据基础上的事实。从法律上,不能证明知假买假不是个人消费行为,也不能证明买假者不是消费者。

  对此,上海市人大法工委立法处副处长吴勤民表示,因为知价买假的消费者不是为了真正的消费目的,从打假的需要看可以,但从真正立法目的的实现,还是有一定的差距。不过他表示,《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因此,市人大将在充分征求市民意见的基础上,慎重地对法律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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