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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专家谈婚姻法修正案七大焦点问题
2001-02-26 16:25:23

  中新网北京2月26日消息:婚姻法修正草案公布之后,人们众说纷纭,各有各的见解。中国著名婚姻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在接受中国妇女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说,婚姻法修正案修改有28处,可以归纳为七个问题:

  重婚问题。刑法所规定的重婚罪有两种形式,其中之一是虽未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但是现在大量的是不以夫妻名义生活,如广东的“包二奶”。如何遏制这种行为,有人主张扩大重婚罪的范围,把那些虽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或生有子女的定为重婚罪。我个人认为,一是婚姻法是民事法律,而扩大重婚是刑法问题;二是把某种行为定为犯罪行为要慎重;三是这种行为是一种姘居,姘居虽然也是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但它毕竟不是重婚。对这种行为要采取遏制的措施,总则第三条,在规定禁止重婚的同时,补充了禁止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其他”就是指姘居、通奸等婚外关系。这就明确了这种行为的违法性。

  家庭暴力问题。作为民法一部分的婚姻法只能从原则上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令施暴者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则由行政法规和刑法来规定。

  夫妻间互相忠实互相扶助的问题。婚姻法修正草案中的第四条规定了夫妻应该互相忠实,互相扶助,这在道德上具有倡导性,在法律上具有宣言性,国外一些法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如意大利、德国、法国,以及我国的香港、澳门地区等。

  事实婚姻问题。修正案草案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这是很必要的,它填补了一项立法空白。但对未登记的“事实婚姻”未做明确规定。对此有两种看法,一是规定事实婚无效,二是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我个人认为如果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仅仅未经登记,而不登记又有正当原因的应该予以承认。

  夫妻财产制问题。比较突出的是住房问题,修正案草案第一稿中规定了财产的转化,第二稿则去了这一条,有的同志有不同的看法,一是对妇女不利,一般说,房屋是男方的婚前财产,婚后双方共同使用管理,有的还加以改建、修缮,女方做了贡献,离婚后房屋仍归男方所有,女方无任何权力。二是从法理上讲不公平。女方婚前财产多为细软,包括电视机、电冰箱,经过双方共同使用,价值下降或消耗掉了,离婚时男方对此无任何补偿,同是婚前财产如此规定是否有失公平?我个人比较倾向这个意见。

  离婚的法定条件。婚姻法修正草案保留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即准予离婚”,婚姻法学界不少同志持不同看法,主张以“婚姻关系已破裂”取代“感情确已破裂”,这样更科学更全面。修正草案还列举了感情破裂的几种情况,这些情况只是感情破裂的表现,不是离婚的必备条件,这样规定,目的在于加强执法的可操作性,防止随意性。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个补充很重要,这是专家极力主张的。离婚从有无过错这一点来说,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双方均无过错;二是双方均有过错;三是一方有过错,另一方无过错。要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巫教授认为,总的来说,修正草案第二稿比第一稿有较大的突破,如依据宪法精神,鲜明地指出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建设的方向。增设无效婚姻制度,填补了一项立法空白;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强化了薄弱环节,设立了离婚赔偿制,加大了制裁的力度,等等。当然,巫教授认为也有不足之处,比如名称,应改为“婚姻家庭法”更合适等。(宋美娅)


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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