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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63名农民外借身份证帮人买农机获刑 啥情况?

2018-06-12 07:26:01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经销商求“变”

重案组37号注意到,63名涉案农民借出身份证的时间,全部为2013年以后,其中相当部分是2013年1月份。

开封市一名农机经销商告诉重案组37号,这并非巧合,其背后是国家农机补贴发放政策的变化。2013年1月前,农机补贴专项资金直接划拨给农机生产厂家,“生产一台补贴一台,”经销商以补贴后的价格进货,再转卖给农户。但是“2013年以后,需要农民在购买农机后自己去申报补贴,然后钱打入卡里”。

开封市农机局一名不愿具名的工作人员说,政策之变的目的,是保障农民直接享受到优惠,以及防止生产商虚报产量,套取补贴资金。

除政策之变外,地区补贴指标也有不同。一名关注此案的开封市鼓楼区人大代表告诉重案组37号,以开封市为例,农机补贴资金每年由市里按照比例,统一划拨各区县。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区补贴指标紧张,另外一些地区由于城市化进程较快,农民需求较少。

今年5月,新华社援引河南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数据称,开封市城区之一的禹王台区,中央补贴资金使用比例仅为8.18%。

仙人台乡新城集村村民许建义告诉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周边不少村民因区里当年年度指标用完等原因延期,自己所购置的农机,使用已经超过3年,目前仍未领到补贴。这导致一些指标紧张地区的农民,会跨区到指标有富余的地区购机。

经销商牛书军的妻子李坤说,实际操作中,在与出借身份证的名义购买者签订合同后,牛书军会与名义购买者、实际购买者三方签一份协议。重案组37号获得的部分协议显示,文中明确,尽管行车证及牌照以名义购买者办理,但机器“日后所有问题”与名义购买者无关。此外,牛书军还为双方准备一份协议,以“转让”的形式,完成农机所有权转移。

▲经销商通过签订三方销售协议和转让协议,将农机所有权转移,摄于6月7日。

由于时间跨度相对较长,牛书军会将农机的名义和实际购买者对应整理成表格。在其被捕后,警方依据这一表格,陆续将涉案农民控制。

“我也知道这样是违规违法的”

“我也知道这样是违规违法的。”李坤说,她也曾担心这一销售行为被主管部门查处,但由于“周边经销商都这么做”,因此也没有太在意,“想的就是,即便是被查了,可能最重的处罚就是吊销销售资质,以后不让卖了。”

事情的走向,远远超过李坤的预期。2017年6月30日,开封市鼓楼区检察院以涉诈骗罪,对牛书军提起公诉。起诉书显示,检方审查查明,牛书军先后通过36人的身份信息,办理虚假农机购买手续,以及虚假农机购置补贴手续,“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合计256.9万。”

李坤向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表示,从结果来看,国家农机补贴款最终进入购机者手中,牛书军并未从中抽成,“因为农机售价透明,都是按照补贴后的价格卖出去,实际上付给农民的几百元报酬,也是从销售利润中支取出来的。”

一名农机经销业内人士介绍,农机补贴标准公开透明,经销商想要获取更高利润,几乎只有两种手段,一种是通过向厂家增加订单,压低出厂单价;另一种是通过代办补贴手续,提高销量。前一种方法适用于资金较为充足的大经销商,后一种方法,则在中小规模经销商中普遍通行。

2017年3月至8月间,开封市鼓楼区检察院先后以涉诈骗罪,对三名涉案经销商牛书军、孟庆安和陈成行分别提起公诉。庭审中,三人是否构成诈骗罪成为控辩双方焦点。

牛书军的辩护律师、河南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常伯阳认为,牛书军使用他人身份证申请农机补贴款,其目的“只是为方便购机农民”,其使用自有资金垫付与补贴相当的金额在先,将国家补贴款划走在后,不构成非法占有;此外,牛书军实施欺诈行为,并非出于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不能被认定为构成诈骗罪。

孟庆安和陈成行的辩护律师则提出,对两人套取国家补贴的事实没有异议,但不具备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主观要件,没有社会危害性,不应视为诈骗行为。

上述辩护意见,一审法院并未采纳。开封市鼓楼区法院认定,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相关申请资料,以及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除有资格依法申报、实际购置农机的人员占有农机购置补贴款外,其他任何人对农机购置补贴款占有,均属非法占有。”牛书军等三人套取国家补贴款的行为,“表面上看似乎未得利,但其非法占有农机购置补贴款后的处置行为,更是保持价格优势的手段行为,利益仍归于个人。”

因诈骗罪名成立,且数额特别巨大,牛书军一审获刑13年,并处罚金10万元;孟庆安获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陈成行获刑10年,罚金4万元。

重案组37号注意到,农业部办公厅2014年9月9日签发的“农办机(2014)22号”文件中称,“农机具还是在农民手中,还是用于农业生产,补贴实惠最终落到了农民,符合中央农机购置补贴导向,达到了政策目的,不宜简单视为违法违规行为,也不宜将此认定为给国家造成资金损失。”

基于这一文件精神,三人分别提出上诉。2018年5月22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鼓楼区法院重审。

重案组37号从开封市鼓楼区法院获悉,截至2018年6月8日,63名因出借身份证而获刑的农民,绝大多数未提出申诉。

李亚文告诉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毕竟做错了事,心里很悔恨。他说:“以后再遇到类似的事,自己会先回去,查一查法律怎么规定的。”

新京报记者 王煜

原标题:63名农民外借身份证帮人买农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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