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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保姆纵火案”宣判:驳回上诉 维持死刑原判

2018-06-05 11:06:29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杭州保姆纵火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 维持死刑原判

央广网杭州6月5日消息(记者张国亮)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去年6月22日凌晨,杭州蓝色钱江小区发生火灾,母子4人不幸遇难,保姆莫焕晶被锁定为放火嫌疑人。昨天(4日)下午3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杭州保姆纵火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维持一审死刑判决。

下午3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该院第二法庭公开宣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被告人莫焕晶放火、盗窃(上诉)一案。审判长宣读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也就是继续执行一审判决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听到二审判决,法庭现场的莫焕晶并没有多余的表情,显得很平静,或许她内心早已经接受了死刑的结果。在5月17日的庭审中,她说过,如果二审维持原判,她也愿意接受:“对我的起诉,我是认罪认罚的。”

在二审的刑事裁定书中,针对“没有主观故意”、“消防物业存在问题应是减轻刑罚的考量因素”等莫焕晶的多个上诉理由,浙江省高院一一做出评判分析。

浙江省高院认为,莫焕晶以放火再灭火来实现借钱目的,足以证明莫焕晶有故意放火的意图;莫焕晶以为书本没有点燃再去寻找报纸点火,反映出其有放火的坚定意志。莫焕晶对本案造成的严重后果主观上并非过失,而是持放任态度;莫焕晶在起火后有一定的施救行为,但没有有效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莫焕晶是在民警对其讯问时,并进行思想教育的情况下,才交代实施放火行为的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自首,但具有坦白情节。

同时,浙江省高院认为,莫焕晶选择于凌晨时分在高层住宅内放火,造成四人死亡和巨额财产损失,对所犯放火罪行虽有坦白交代等酌定从轻情节,但犯罪动机卑劣、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造成的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尚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此外,浙江省高院认为,公安消防救援不存在不尽职尽责的情况,莫焕晶的放火行为是导致本案后果发生的唯一原因。

浙江高院还认为,水压不足等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与4名被害人死亡之间不存在实质上的关联。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导致水压不足,对火灾所造成财产损失的扩大有一定的关联。但物业管理的不足是莫焕晶放火前已经存在的状态,而非莫焕晶实施放火行为后的外力介入因素,与本案危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多因一果,不能成为减轻莫焕晶放火罪责的法定理由。

莫焕晶辩护律师吴鹏彬在二审宣判后告诉记者,对莫焕晶的死刑判决,浙江高院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法院在复核死刑的时候也会听取律师和莫焕晶本人的意见。届时,他和仝宗锦将继续向最高法陈述自己的观点。

二审宣判后,受害者家属林生斌在微博上发出了刑事裁定书的照片,并说到:“已经宣判的这个,罪有应得。尚未审判的那些,也在路上了。”5月21日,林生斌向包括物业、家政、消防等在内的9家单位提起民事诉讼,索赔总额共计1.3亿元。

延伸阅读:

杭州保姆纵火案再开庭被告人认罪被害人庭中向其投掷水杯

央广网北京2月2日消息(记者周益帆张国亮)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在经历被告人辩护律师党琳山退庭之后,备受关注的“杭州保姆纵火案”昨天(2月1日)上午9点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放火罪、盗窃罪,依法对被告人莫焕晶提起公诉。被告人莫焕晶及其辩护人,被害人林生斌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莫焕晶当庭认罪。

杭州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择期公开宣判

鉴于案情重大,合议庭评议后将提交杭州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择期公开宣判。

接连降雪,让杭州的温度在夜间降到了零度以下。2月1日早晨9点02分开庭,至昨天晚间8点50分结束,庭审接近12个小时。重新开庭审理的地点仍然是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这里离林生斌、朱小贞此前居住的绿城蓝色钱江小区,直线距离只有500米。

法院门口聚集了很多人,从各地赶来的网友等了一整天,想给林生斌和他家人一些支持。

昨天的庭审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莫焕晶因长期沉迷赌博而身负高额债务。2016年9月,莫焕晶经中介应聘到被害人朱小贞、林生斌家中从事住家保姆工作。2017年3月至6月间,莫焕晶多次窃取被害人朱小贞家中的金器、手表等贵重物品进行典当、抵押,至案发时,还有评估价值19万余元的物品未赎回。莫焕晶还编造买房等虚假理由向朱小贞借款11.4万元。上述款项全部被其用于赌博挥霍。

6月21日,也就是案发前一晚,莫焕晶又用手机上网赌博,输光包括当晚用被害人家中一块手表典当所得款项在内的6万余元。为继续筹措赌资,莫焕晶决意采取放火再灭火的方式博取被害人的感激以便再次开口借钱。

根据被告人莫焕晶昨天的陈述,她于6月22日凌晨4点55分点燃客厅一本硬皮封面书,她说当时书不太好点燃,只有一道红色的火线就扔在了沙发上,自己趴下找报纸等更易燃烧的物品,过程中书本引燃客厅沙发、窗帘等易燃物品,火势迅速蔓延。

公诉人表示,朱小贞及三名子女困在火场中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火灾还造成该室及邻近房屋部分设施损毁,损失价值257万多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莫焕晶在居民住宅内放火,致4人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放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论焦点一:莫焕晶的作案动机及案发后是否主动施救?

围绕着证据材料,控辩双方及受害方代理人,就莫焕晶的作案动机及案发后是否主动施救进行了辩论。

受害方代理人林杰说:“我们认为构成放火罪,因为主观上,她为了放火准备了很多工作,她的目的也是追求放火,案卷里也完全反映出她是为了追求放火的效果,她符合主客观上放火罪的要件。另外,确实在这样一个小区的范围楼层里危害了不特定人员,这符合放火罪的特征,公诉机关对放火罪的定性没有问题。”

在经历此前辩护律师党琳山退庭风波之后,此次,莫焕晶的辩护律师由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两名法律援助律师担任,其中一位是杭州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王小辉。他认为,从证据材料来看,莫焕晶与朱小贞一家平时关系很好,没有造成人死亡的主观恶意,同时事发后采取了一系列救火行动:比如曾经摁下墙上的火警按钮、让保安赶紧救人等。

但受害方代理人不认可莫焕晶及辩护人的意见,并提出增加故意杀人罪。代理人林杰说,被告人莫焕晶自己供述4点55分点火,随后朱小贞发现起火,让她报警,根据报警记录,莫焕晶在5点10分才拨打了报警电话,在案发之后,她没有积极有效的救援行动,放任火势蔓延。恳请法院判处莫焕晶死刑立即执行。

辩论焦点二:物业消防是否存在责任,能否因此减轻莫焕晶罪责?

除此之外,双方的控辩焦点还在于:物业消防在灭火救援中是否存在责任?是否能因此减轻莫焕晶的罪责。

庭审过程中,公安部灭火救援专家伍和员在内的两名有消防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内容包括火灾扑救、火场救援及消防设施中的专业性问题。针对法庭提问,伍和员表示,在火灾扑救中,应该开启室内消火栓灭火,如果供水方面有问题,泵房加压;如果水压仍受影响,要用消防车向消火栓水泵接合器供水,这一动作也无效之后,才是用消防车铺设水带救援。

公诉人出示了包括两名参与救援的消防员、物业工作人员、现场勘验人员等在内的证人证言,显示在救援过程中,小区配备的室内消火栓压力不足,无法对火势进行有效打击,内攻推进困难。在启动消火栓泵和消防车给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加压后,水压均无明显变化。最后,指挥员下令沿楼梯蜿蜒铺设水带。

但是,公诉人认为,物业管理方面的问题与莫焕晶的犯罪后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影响本案定罪量刑、不能减轻莫焕晶的刑事责任;本案不存在消防救援不力的情形。

林杰认为,整个庭审过程比较公正公平的保障了各方的权利:“庭审把该说的事情都说清楚了,双方的表达比较充分,并且庭审过程中也有专家、证人,还有勘验的证人接受质证,庭审是比较公开公正的,整个庭审程序基本能够保证控辩双方、被害人、代理人表达各自的观点、意见。”

在最后陈述中,莫焕晶双手撑住椅把站起,她说,向林先生一家道歉,千错万错都是她的错,但真的没想伤害朱小贞及三个小孩,因为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们的损失,对不起他们,对不起家人,也对社会造成影响,她愿意接受法律给予的制裁、认罪、悔罪。

尽管昨天林生斌尽力控制情绪,但还是出现两次波动。第一次在法庭调查环节,他向莫焕晶发问:“为什么会做出这种事情?全家人对你这么好!”莫焕晶说了两个对不起,林生斌回:“对不起有用吗?”第二次在下午2点28分,公诉人出示120急救证言时,听到妻子和孩子被发现没有生命特征,他哭着用桌上的水杯砸向莫焕晶。因无视法庭纪律,林生斌被要求带离法庭。

昨天晚上十一点,穿着白衬衣、黑色西服的林生斌最后一个走出法院。

(责任编辑:崔凤璇 CN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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