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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岭隧道致36死交通事故处理结果公布:60人被处理

2018-05-23 18:38:40  华商报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36死13伤,“8.10”特别重大交通事故真相及处理结果

2017年8月10日,陕西安康境内京昆高速公路秦岭1号隧道,发生一起大客车碰撞隧道口的交通事故,造成36人死亡1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533余万元。国务院近日批复同意《陕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目前,公安、检察机关已对肇事客车主要承包人聂电周等28人立案侦查;洛阳市副市长张世敏、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原总经理王登科等32名地方政府、有关行业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至此,陕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暂告一段落,逝者得以慰藉。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2017年8月10日14时01分,驾驶人冯公浩驾驶河南省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交运集团)号牌为豫C88858的大型普通客车,从四川省成都市城北客运中心出发前往河南省洛阳市。出站时,车内共有41人(2名驾驶人、1名乘务员以及38名乘客)。行驶途中,先后在京昆高速公路成都市新都北收费站外停车上客2人,在德阳市金山收费站外停车上客4人,在绵阳市金家岭收费站外停车上客3人。20时28分,车辆从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出口下高速公路至客车服务站用餐,在此期间下客1人。21时01分,车辆更换驾驶人,由王百明驾驶车辆从汉中南郑口驶入京昆高速公路,此时车上实载49人。23时30分,当该车行驶至秦岭1号隧道南口1164公里867米处时,正面冲撞隧道洞口端墙,导致车辆前部严重损毁变形、座椅脱落挤压,造成36人死亡、13人受伤。

图为事故现场

图为事故现场

事故发生后,安康市、西安市以及陕西省相关领导及部门迅速做出响应,赶赴事故现场,参与救援工作。另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领导也带领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和伤亡人员救治、善后等工作。11日凌晨6时20分,事故现场清理完毕;9时40分,事故道路恢复通行。


二、事故发生后司机是否操作失当?

事发前监控平台收到16次疲劳驾驶报警及多次超速报警提示豫C88858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核载51人,事发时实载49人,固定班线为洛阳至太原。驾驶人、51岁的王百明,在事故中身亡。调查组认定,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王百明行经事故地点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致使车辆向道路右侧偏离,正面冲撞秦岭1号隧道洞口端墙。

2017年8月9日12时至事故发生时,王百明没有落地休息,事发前已在夜间,连续驾车2小时29分。据相关规定,“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而事发前的38天时间里,王百明只休息了一个趟次(2天),其余时间,均在执行成都往返洛阳的长途班线运输任务,长期跟车出行导致休息不充分。8月10日18时04分至20时44分(车辆由冯公浩驾驶),洛阳交运集团动态监控平台,共收到大客车疲劳驾驶报警16次,车辆事发前还有多次超速报警提示。

调查报告认定,发生碰撞前,王百明未采取转向、制动等任何安全措施,显示其处于严重疲劳状态。此外,事故发生前车速约为80公里/小时至86公里/小时,高于事发路段限速(大车为60公里/小时),超过限定车速33%至43%。

另经技术鉴定,排除驾驶人身体疾病、酒驾、毒驾、车辆故障以及其他车辆干扰等因素,导致大客车失控碰撞的嫌疑。

三、发车程序是否违规?

顶班发车,驾驶员签名系伪造;安检员未严查证件、核对人数。洛阳至成都客运班线全长约1100余公里,途经连霍高速公路、京昆高速公路,班车类别为直达,中间无停靠站点,完成来回一个趟次的运输任务约需2天。

事发前,经营该客运班线的有两辆车,一是四川汽车运输成都公司所属的川AE0611号大型卧铺客车,另一辆为洛阳交运集团所属的豫C91863号大型卧铺客车,两车均由聂电周等人承包经营。

2017年8月8日,“川AE0611号”由成都发车前往洛阳。出站时驾驶人为王百明和冯公浩,但四川汽运成都四公司填写的为王百明和秦喜伟,与实际不符。

次日客车到达洛阳后,因故障需要维修,不能继续发车。8时许,还承包了豫C88858号大客车的聂电周,私自找到洛阳交运集团客运六公司经理助理兼经营科长高水立,申请顶班发车,明确顶班驾驶人为聂电周、张海波、董双全。

高水立在未与全部3名驾驶人见面的情况下,提供一张有公司经理签名的空白《驾驶人安全责任书》并加盖公章,3名驾驶人均未在责任书上签字。张海波携带申请材料,为豫C88858号大客车办理临时客运标志牌。

8月9日10时许,张海波携带临时客运标志牌、安全责任书等,到锦远汽车站办理报班发车手续。两小时后,豫C88858号大客车发车。经查,车辆出站时仅有王百明和秦喜伟两名驾驶人的签名,秦喜伟签名系伪造。

8月10日8时46分,王百明驾驶车辆到达成都市城北客运中心。

当天14时01分,王百明在没有进行车辆例检的情况下,办理报班发车手续,并从城北客运中心出发。出站时,安检员秦波上车检查,但没有严格检查相关证件、没有认真核对出站乘客人数,驾驶人也未在出站登记表上签字确认。该车出站时实际为41人,其中19人未购票上车。

四、道路设计有无问题?

未按标准设计加速车道与货车道分界线宽度,也未开展核查。事发路段位于西(西安)汉(汉中)高速公路,属于京(北京)昆(昆明)高速公路在陕西省境内的一段,于2002年9月开工,2007年9月建成通车。

调查报告指出,事故现场位于高架桥梁和秦岭1号隧道的相接处,道路右侧为秦岭服务区,大车限速60公里/小时,小车限速80公里/小时。事发地点位于高架桥梁和秦岭1号隧道的相接处,南北走向,道路线形顺直,纵坡2.54%,横坡2%,沥青路面,抗滑性能指数(SRI)89。9,优良率100%。

其中,隧道部分净宽10.5米,隧道入口洞门两侧设置有立面标记;桥梁部分为15.25米等宽设计,两侧采用混凝土护栏,直接连至隧道洞门端墙处,入口右侧检修道内边缘距桥梁护栏内侧5.13米,道路横断面组成为客车道、货车道、从服务区驶入主线的加速车道及硬路肩四部分,宽度分别为3.75米、3.75米、3.75米、2.85米,加速车道全长198.8米,在隧道入口前11.5米处汇入行车道。隧道入口右侧端墙上设置有警告标志,正下方设置有黄色闪烁警示灯。

经查,事故路段施工图设计时间为2000年12月至2002年10月,桥隧衔接方式、道路线形、平纵横指标、交通标志及照明设施设置等,均符合当时的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事发时,桥梁路面与隧道间没有设置过渡衔接设施。

调查组认定,西安公路研究院在2014年西汉高速公路养护中修改工程施工图设计时,未按标准设计事发路段加速车道与货车道分界线宽度,也没有对分界线宽度是否符合标准开展核查。

此外,陕西高速集团未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对上述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事发路段分界线宽度不符合标准的问题失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五、伤亡为何如此惨重?

桥梁右侧路灯均未开启;超速致车内座椅脱落,乘客被挤压。

经现场勘查,事故车辆停于秦岭1号隧道口外右侧长11.5米、宽5.13米的长方形区域,车头与隧道洞口右侧端墙碰撞,车头至前轮间的车身发生塑性变形,前轮之后车身基本完好。

车头左前上部撞击在端墙上的警告标牌中上位置,黄色闪烁警示灯被撞坏,现场路面未见制动和侧滑印痕。

事故为何造成重大伤亡?调查组认为,事故现场路面视认效果不良。事发当晚所在桥梁右侧5个单臂路灯均未开启,加速车道与货车道间分界线局部磨损(约40米),宽度不满足要求(实为20厘米)。在夜间车辆高速运行情况下,驾驶人对现场路面的视认情况受到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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