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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试喝"学生牛奶被叫停 官方:无意让老师担风险

2018-05-23 14:34:29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刘谊表示,之所以从去年12月份发现胀包学生奶,时隔5个多月才发布通知重新供应学生奶,“因当时直接封存送检需要时间,检验合格后考虑到冬天天气较冷,直到4月份后天气变暖和,才决定恢复供应学生奶。”他介绍说,萧县丁里镇、王寨镇、大屯镇等3个镇供应“试喝”通知所涉两个品牌的学生奶,有3万余学生饮用,但从未出现学生饮用学生奶出现不适的症状。

为何实行班主任“试喝”?

刘谊称,班主任试喝制度出台是借鉴外地经验,“通过开会、查资料,看到其他地区都是用班主任试喝制度来保证学生奶安全。外地有先例,并且实施的很好、可靠,所以就引用了。”

他表示,制度出台是要求每一个班的班主任,在发放学生奶的时候,要来到教室帮助学生检查学生奶,是否存在安全问题,同时抽取一盒试喝,确保学生奶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再发给学生饮用,以有效防止学生饮食安全事件的发生。其目的在于增强班主任领取、查验、发放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心,确保学生饮用安全,让学生家长放心,并无让班主任承担安全风险的意图。

“不是强迫老师一定要喝,而是根据老师意愿来决定,如果不愿意试喝,也不会有处罚”,刘谊说,发布通知后,除网友反映外,也有老师对该项制度有意见,便及时叫停了。

■律师说法

学生食物出问题别让老师担风险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王常清律师表示,当学生食物出现问题时,首先奶品供应商应当承担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因学校采购问题导致学生身体健康受损,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教育局等教育行政机关也应承担相应的行政管理责任。


王常清同时表示,教师“试喝”明显是不合理的制度,教师作为公民和劳动者,其人格尊严和生命健康权不容侵犯。任何机关、单位都无权强令教师对可能存在问题的奶品进行试喝,这违反了我国民法总则,如果发生责任事故,责任人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刑法》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吕莉莉 CN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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