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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保姆纵火案二审开庭 检察员:莫焕晶目前不构成自首

2018-05-17 17:56:01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中国青年网北京5月17日电 今天上午9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本院第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被告人莫焕晶放火、盗窃(上诉)一案。莫焕晶在陈述其上诉理由过程中表示认罪,但提出本案后果的发生不是其所想看到的。她辩称首次接受讯问时未供认放火事实是想回到现场和被害人沟通,因摔倒导致未能用水桶灭火。根据辩护人申请,合议庭传唤参与火灾扑救的消防员以及案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到庭作证。

  检察员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莫焕晶的放火罪不构成自首。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布的信息,审判长概括莫焕晶上诉状主要内容:一审认定莫焕晶用打火机点燃书本引燃客厅沙发、窗帘等易燃物品及火灾发生后即逃至室外与事实不符;一审量刑时未考虑物业和公安消防部门的责任;莫焕晶案发后在现场等候,第一次讯问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一审量刑畸重,请求改判。

  辩护人主要就莫焕晶到被害人家从事住家保姆的时间、与被害人一家的关系、放火的动机、点火的方式和过程、事先有无扑火的准备、起火后有无灭火或救人的行为、具体采取了哪些行为、案发时所使用的手机及案发后辨认现场等情况进行发问。莫焕晶承认放火事实,辩称与被害人一家相处甚好,其点火是因为当日凌晨赌博输钱,想点小火再扑火试图再次借钱,事先准备水桶,有试图用水扑火但因紧张而摔跤未能成功、用榔头敲击女孩房窗户玻璃、电话报警、向保安求救、电话通知林生斌等行为。

  检察员主要就莫焕晶在公安机关首次讯问时为何未交待放火行为、放火及盗窃动机、个人欠债情况、何时开始赌博、一审认定的放火及盗窃事实是否正确、案发前用手机搜索浏览点火内容相关的网页、起火后为何没有用水桶泼水灭火、为何报警时间晚于朱小贞的报警、为何在辨认现场时才想起来曾经摔倒致头晕等进行讯问。莫焕晶承认放火罪行及一审认定的盗窃事实、2012年开始赌博、因为赌博输钱产生盗窃念头、不清楚债务情况,并辩称首次接受讯问时未供认放火事实是想回到现场和被害人沟通,因摔倒导致未能用水桶灭火。

  参与扑救的消防员:水压不够用沿梯铺设水带灭火

  根据辩护人申请,合议庭传唤参与火灾扑救的消防员到庭作证。

  首先,分别传唤证人吴某、黄某某到庭接受询问。吴某、黄某某作证称,其等近江中队首批六名消防战士于2017年6月22日5时17分许携带装备进入起火建筑,后在保安带领下乘坐电梯到17楼,得知室内有人,即利用室内消火栓接上水带组织内攻,先后搜索保姆房至厨房,内攻推进至厨房时,黄某某发现水压开始下降,无法满足灭火需要。吴某、黄某某分别回答了辩护人和检察员的询问,强调火灾现场情况紧急,消防战士根据指令分工配合、科学救援。

  证人宋某某作证称,2017年6月22日,其带领三名消防战士组成内攻组,由于水压不够,利用沿楼梯铺设的水带再出水枪灭火,在灭掉明火后发现北侧靠东房间床边有四名被困人员等情况。宋某某回答了辩护人和检察员的询问,并强调由于水压不够,利用沿楼梯铺设水带灭火,以及在北面房间发现被困人员后命令消防人员对被困人员进行过心肺复苏,并即送上救护车。

  证人赵某作证称,2017年6月22日,其到达蓝色钱江小区铺设水带,后又持水枪到18楼火灾现场转移被困人员,进入房间时看到已无生命反应的一大三小共四名被困人员。赵某回答了辩护人和检察员的询问,称其帮助铺设完水带后,到现场替换队员并协助转移被困人员。

  物业服务人员:十余分钟到泵房将水泵改为自动开启

  12时45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继续开庭。根据辩护人申请,合议庭继续传唤案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到庭作证。

  证人汪某某作证称,2017年6月22日5时10分许,得知蓝色钱江公寓2幢18楼着火,其打电话通知工程部值班的魏某查看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汪某某回答了辩护人和检察员的询问,称获知起火后马上驾车赶往现场并电话通知魏某,物业平时对消防泵每月检查一次,案发前最后一次检查为5月份,案发时消防车道上种有草坪,曾陪消防人员到泵房查看,对案发当时消防泵处于手动开启状态进行了解释,并称魏某将消防泵的开启方式由手动改为自动后远程启动消防泵。

  证人魏某作证称,2017年6月22日5时10多分,其得知2幢1单元18楼起火后,根据物业汪经理指示前去查看消防泵是否正常运行,就将消防泵从手动开启改为自动。魏某回答了辩护人和检察员的询问,称其接到电话通知后,十余分钟赶到泵房后将水泵的启动状态由手动开启改为自动开启。

  对于案发小区“蓝色钱江”二期物业规划、产权性质、消防验收等材料,诉讼各方均无意见。

  对于莫焕晶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和公安机关对莫焕晶所供用榔头敲击玻璃位置进行勘验的笔录,上诉人莫焕晶无异议;辩护人表示辨认过程与莫焕晶以前的供述一致,但侦查机关在案发近一年之后再启动嫌疑人到现场辨认的程序,不够规范;检察员对证据无异议,认为经与侦查机关沟通,侦查机关认为案发现场为莫居住场所,而非陌生场所,且根据莫焕晶归案后供述的现场情况与现场勘查记录、图片等证据材料基本相符,且现场的部分物证已被烧毁,故组织辨认现场意义不大。

  检察员出示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关于四被害人死亡原因说明,上诉人莫焕晶及辩护人均无异议。

  随后,鉴于上诉人莫焕晶、检察员在庭前会议中对已经一审法庭出示、质证的证据无异议,合议庭核实后予以确认。审判长宣布,对辩护人有异议的原判认定证据进行重新质证,鉴于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中未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因此质证主要集中在证据的关联性和客观真实性上。

  辩护人对于原判认定莫焕晶放火犯罪事实的核心证据没有异议,但认为莫焕晶存在自首情节,并用PPT当庭展示源于侦查卷宗的两组证据:1.莫焕晶一直在现场等候的证据材料;2.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供述的证据材料。

  辩护人补充认为相关搜索记录只能证明莫焕晶手机中出现过该部分内容,但无法区分系其本人主动搜索还是互联网自动推送;原审判决缺少认定莫焕晶曾按火警按钮及试图将房卡递给消防员的情节。

  检察员认为,对于搜索引擎自动推送的关键词,必须由莫焕晶主动点击后才能进入相关页面,其手机中的搜索记录系本人主动操作;根据现有证据,莫焕晶的放火罪不构成自首。

  合议庭在听取各方质证意见后,结束法庭调查。

  据悉, 2016年9月,莫焕晶经中介应聘到朱小贞、林生斌夫妇位于杭州市上城区蓝色钱江公寓2幢1单元1802室的家中从事住家保姆工作。为继续筹集赌资,莫焕晶决意采取放火再灭火的方式骗取朱小贞的感激以便再向朱小贞借钱。2017年6月22日凌晨4时55分许,莫焕晶用打火机点燃书本引燃客厅沙发、窗帘等易燃物品引发火灾,造成朱小贞及其三名未成年子女被困火场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此外,莫焕晶在从事住家保姆期间,还多次盗窃雇主财物,数额巨大。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莫焕晶因长期沉迷赌博而身负高额债务。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莫焕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莫焕晶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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