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的“五一”假期,刘女士参加了由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欧洲5国14日游,结果一场官司一直打到了今年。原来,刘女士旅游中购买了某品牌女士腕表,花费6万元。因刘女士要求退表未果,后将旅行社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驳回了刘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旅游高价买手表反悔
刘女士诉称,旅游期间,她在导游的诱导劝说下,由导游找人代刷卡,购买了价值6万元的女士腕表一个。买表两天后,感觉不对,要求退表,但导游在境外并没有帮她退表。后来她一直与旅行社联系,均未果。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将购买的手表退掉,返还购买腕表的6万元,并按年利率6%标准支付相应利息。
旅行社辩称,刘女士是在旅行社组织的境外游自由活动时间自行购买手表,刘女士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购买行为负责。旅行社称,当时是刘女士自己想买表,后向公司导游借钱,公司导游觉得不合适,刘女士就向同团的其他人借钱购买。
法院认为游客举证不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刘女士与旅行社签订合同,约定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游,并在旅行期间于境外购买了女士腕表一个。现刘女士以受到导游诱骗且购物场所系旅行社指定为由,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支付退货货款,上述主张并未得到旅行社认可,且刘女士并未就其主张向法院充分举证,也未就该女士腕表存有质量问题向法院充分举证。最后,法院驳回了刘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释法
法官表示,通常情况下,旅行社无须为出售旅游商品的人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购物场所是旅行社指定的,旅游者对于购物场所的选择权受到了限制,此时若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旅游者可以直接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手续。
具体到本案,刘女士虽主张系受到导游诱骗而购买该腕表,但并未就此向法院提交证据。另经法院查实,刘女士购表是在旅行社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该购物场所并非旅行社指定,且刘女士并未就该腕表存在质量问题向法院充分举证,故刘女士之主张不符合《旅游法》规定,刘女士作为成年人在旅游期间自主购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故法院最终驳回了刘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