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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银行卡上多出479万 原来是朋友误转账(图)

2018-04-30 01:00:34  北京时间    参与评论()人

结局:巨款完璧归赵

两个人很快相约来到银行,并向银行工作人员详细说明了情况,银行立即给他们办理了转账手续,由于银行一次转账不能超过100万,共计办理了5笔,才把4799295元巨款完璧归赵。全部手续办理完毕,已经是中午12点。虽然是十多年的老朋友,小何还是一再表达谢意,都被邱新会拒绝了。

据了解,小何所在的单位和漯河市郾城区特殊教育学校以前曾经有过业务往来,小何在转账时忘记切换被转账单位才导致了此次乌龙事件的发生。

说“法”:牵涉到几个法律问题

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范前位对此点评说,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件事涉及民事及刑事两个方面的问题。

民事方面,学校误收巨款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不当得利获利者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

本案中双方处理的就非常好。

从刑事角度来看,如果不当得利的获利者,拒绝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失的人,可能涉嫌侵占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侵占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别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返还的行为。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不当得利获利者对不当得利有保管义务。如果拒不返还受损人,数额较大的,可能会被依法追究侵占罪的刑事责任。

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王莎律师对此点评道,小何的行为在表现形式上和挪用公款、挪用资金是一样的,但是,他是操作失误导致公款错误转走,主观上没有非法自己占有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的故意,且发现失误后立即与对方沟通,将公款退回,故不够成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借给他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责任编辑:李皓 CN002)
关键词:巨款误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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