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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云鹏网店猪肉条上黑榜 食品安全岂容你乱开玩笑!

2018-04-27 22:30:23  长江网    参与评论()人

虽然对于网店、包括实体店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置,有《食品法》、《消费者权益法》等法律、法规作处罚依据,但对于明星网店的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处置,如果仅仅是对不合格产品下架,或一罚了之,明显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一则明星所开的网店,虽然也是一家网店,但由于明星个人的公众效应叠加,出现质量问题的公众影响力,与一般网店是不可同日而语的;二则明星网店,由于网店知名度高、产品销量大,假冒伪劣产品造成的公众危害程度,也相对比较大、涉及面广;最后,明星自用自身知名度跨界开网店,下海捞金,挣取利益的同时却不积极履行管理责任,不连带追责不足以“杀鸡儆猴”,警示后来者。

对于跨界明星从事广告宣传,或产品经营,出现严重的虚假宣传或产品质量问题,除却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产品予以下架收缴之余,或予以严肃处罚外,是否应永久禁止其再进入、再涉足该领域,或对于其从事公众性宣传活动,予以全面的封杀、查禁!

治乱象,用重典、抓连带!恐怕是治理明星跨界从事不法经营活动的法宝!

(责任编辑:李皓 CN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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