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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澡摔成骨折 女子索赔24万

2018-04-24 10:18:10  法制晚报    参与评论()人

洗浴中心被判担责10% 记者统计类似案件发现 若商家尽到提醒等义务 多由顾客承担主责

法制晚报讯(记者高艳)随着天气转暖,很多市民打算去洗浴中心泡泡澡、蒸蒸桑拿。不过大家在洗浴时一定要注意安全,若不小心摔倒受伤,极有可能既遭罪又拿不到赔偿。近日,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类似案件。

赵女士在洗浴中心不慎摔伤,导致粉碎性骨折,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她诉至法院,要求洗浴中心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4万余元。法院认为,洗浴中心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赵女士摔伤的损害后果应由其个人承担。考虑到洗浴中心作为经营管理人和受益人,可以酌情分担10%的经济损失。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洗浴中心赔偿赵女士各项损失25777.58元。

赵女士不服提起上诉,近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案情

在洗浴中心不慎滑倒

摔成粉碎性骨折

法院经审理查明,去年6月的一天,吉林省东辽县的赵女士来到一家洗浴中心洗浴。泡完澡从大池子里出来时,赵女士不慎摔倒在地。现场证据显示,浴池墙上有“请勿赤脚进入浴池,小心滑倒,后果自负”等提示字样,女池台阶下也铺有防滑胶垫。

赵女士摔倒受伤后,便自行离开,去医院拍摄X光片。当日下午5时,赵女士回到洗浴中心用手机拍摄视频资料。当晚,赵女士至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就医,诊断为左肱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左肩关节脱位。1个月后赵女士出院,共花医药费63978.7元。

事发两个月后,赵女士起诉洗浴中心,并申请鉴定伤残等级。去年10月,吉林长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赵女士因故受伤致左侧肱骨大结节骨折及肱骨上段粉碎性骨折;被评定为九级伤残,赵女士后续医疗费13000元左右,护理期限为90日、营养期限为90日。

一审

洗浴中心已尽到义务

原告应负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涉案洗浴中心作为普通大众浴池,在门厅、浴区多处张贴《温馨提示》和“请勿赤脚进入浴池,小心滑倒”等警示语,在浴池台阶上下铺设防滑垫,并为浴客提供了防滑拖鞋,在合理限度内已经基本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赵女士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浴客,在洗浴过程中也负有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而证人证词显示,赵女士摔倒系其个人不穿洗浴中心提供的防滑拖鞋所造成的,因此摔伤的损害后果依法应该由其个人承担。考虑到洗浴中心作为经营管理人和受益人,可以酌情分担赵女士部分经济损失。

依照有关规定和赵女士主张的标准计算,法院认定赵女士的合理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二次治疗费用、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合计为227775.78元。其中,由洗浴中心分担10%即22777.58元。同时,洗浴中心赔偿赵女士精神抚慰金3000元。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洗浴中心赔偿赵女士合计25777.58元,驳回赵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

事发时无防滑警示标志

被告方也承认为后贴

一审宣判后,赵女士不服,提起上诉。赵女士一方认为,该洗浴中心是存在安全隐患的。

首先,洗浴中心室内地面以及大池子边沿在有水的地方都“泛亮光”,这是因为洗浴中心使用了表面光滑的地板砖,其遇水很滑,容易导致人员受伤。其次,在事故发生时,洗浴中心室内并没有任何防滑警示标志,对室内的安全隐患没有进行任何的提醒和告知。

赵女士称,当时洗浴中心大池子周围只有禁止在池内搓澡、先淋浴再泡澡等标语,并没有任何提醒防滑警示标志。墙上的“请勿赤脚、小心地滑”警示标志,是在事故发生之后贴的。在庭审过程中,洗浴中心也承认室内的防滑等警示标语是后贴的,事故发生时并没有。

赵女士还认为,导致她受伤的最直接原因,是从大池子出来时两脚踩到台阶上的“防滑垫”,而该防滑垫并不防滑也没有固定好。是防滑垫打滑把赵女士拽倒,她压根也没来得及穿拖鞋,因此她摔倒和是否穿拖鞋并没有任何关系。

因此赵女士认为,她之所以摔倒是洗浴中心多项过错结合导致的,单就没穿拖鞋一项就认定她自己承担全部责任并不合理。

二审

争议焦点为责任比例

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法院审理认为,赵女士自认常去洗浴中心洗澡,事发时其穿着洗浴中心提供的防滑拖鞋进入浴室,但进入水池时未穿防滑拖鞋,并称其于水池中出来去搓澡床搓澡时光脚踩到防滑垫上滑倒。

经查明,事发现场无监控视频。由于双方均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各项具体损害赔偿项目的金额无异议,因此二审法院对一审认定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责任比例划分的问题。鉴于洗浴中心由于经营性质的原因地面本身就存在湿滑的客观因素,赵女士常去洗浴中心、事发时未穿防滑拖鞋,以及洗浴中心提供了防滑拖鞋、防滑垫的实际,一审认为赵女士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洗浴中心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是正确的,同时酌定洗浴中心分担损失的数额适当。

最终,法院驳回赵女士的上诉,维持原判。

数据

顾客在洗浴中心摔伤

多由自己负主责

《法制晚报》统计近年来媒体报道的10起类似案件发现,如果洗浴中心设置了警示标志并采取了相关防滑措施,顾客摔倒致伤后多由顾客自身承担主要责任。当然,作为经营管理者,根据不同情况,洗浴中心往往也需要负10%至40%的赔偿责任。

例如,在吉林省图们市的一起案件中,腿部有残疾的王先生独自到某洗浴中心洗浴时不慎滑倒受伤,经诊断为左侧股骨骨折。法官审理认为,该洗浴中心已采用防滑地砖铺设地面,且张贴了“小心地滑”的安全警示标志,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王先生自身腿部残疾,在洗澡时又未使用拐杖,增加了受伤的危险性,应承担主要责任。不过洗浴中心未根据王先生的实际情况尽到更高的安全保障及提示义务,应承担30%的责任,赔偿王先生各项经济损失4万余元。

同时,若洗浴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及提示义务,则最高需要承担80%的责任。在黑龙江省大庆市的一起案件中,邢某在洗浴中心浴室至休息室门槛处摔伤,经诊断为右腿股骨颈骨折。法院审理认为,洗浴中心未能举证证明其提供了齐全的防滑、防倒设施及尽到安全保障之义务,故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因原告不慎摔倒,自身亦有一定过错。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

此外,在部分情况下,洗浴中心和消费者需承担同等责任。北京二中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宋某在某会所洗浴时摔倒受伤,被医院诊断为骨折。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宋某系在会所消费过程中摔倒,而该会所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尽到了完善的保护义务,故应对宋某因摔伤所产生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宋某作为成年人且明知自己右腿有陈旧性骨折并固定的情形下,其在洗浴场所消费更应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故其本人也应自负一部分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会所与宋某各负一半责任。

观点

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

经营者需要担责

法官表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应予赔偿。消费者自身有过错的,可适当减轻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律师徐明认为,人们到洗浴中心付费洗浴,实际上与经营者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特别应做好防滑等安全保护措施,提供安全的洗浴环境。在意外发生时,洗浴者有权向洗浴中心索赔,而洗浴中心经营者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比如,若洗浴中心地面积水湿滑,但工作人员未及时清理,顾客因此受伤的话,洗浴中心就需承担一定责任。当然,一般情况下洗浴中心并不会负全责。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洗浴时一定要选择证照齐全的正规洗浴中心。同时,老年人或伤残人员出入公共场所时,最好有家人陪同,提高自我安全意识。另外,洗浴中心等公共场所也应该针对消费者受伤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完善各种设施和服务。

文/记者高艳


(责任编辑:路子康 CN078)
关键词:洗澡骨折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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