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 离婚前丈夫借款300余万元 离婚后三名债主索债告到法院 新司法解释让女子免担前夫债
北京晚报讯(记者安然)按照新近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北京二中院判令王女士无须承担前夫张某欠下的债务。
记者上午从北京市二中院了解到,三名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与王某共同承担二人婚姻存续期间,他们与张某的一份涉及300万元的债务问题。张某和王某于2000年结婚,2016年协议离婚。离婚之后的2017年7月,三名原告分别和张某签下了一份《债权债务确认及还款协议书》,协议书中称,他们曾经在2009年至2010年间,向张某出借钱款300多万元。
由于张某没有如期还钱,三名债权人分别将张某和他的前妻王某起诉到法院。三名原告认为,这份由张某签字的债务,发生于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法院作出判决,由张某和王某共同还钱。签了协议的张某说,他和三名原告之间并不是借贷关系,而是共同投资经营,所有的款项都用于公司经营活动,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对于这份天上掉下来的欠款,王某更是委屈,她说,她对这些钱根本一无所知,从未见过,现在怎么会突然需要偿还?
一审法院审理后,于2017年12月作出判决,支持了三名原告的诉求,要求张某、王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300多万元的债务,金额较大,已经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三名原告作为债权人,既然认为这笔钱是张某和王某的共同债务,那么这时就要“谁主张谁举证”,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这笔钱确实用在张某和王某二人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二人都同意借入这笔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