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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向民防系统两官员行贿230万接工程 获刑5年半(2)

男子向民防系统两官员行贿230万接工程 获刑5年半(2)
2018-03-06 09:41:09 中国网

一审判决后裴某提出上诉。今年2月27日,北京二中院对此案二审宣判,驳回裴某上诉,维持原判。

一受贿官员已获刑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2016年3月3日,接受裴某贿赂的韦红因未如实申报个人财产,被北京市纪委带走接受调查后,主动供述接受裴某等人贿赂的犯罪事实,之后韦红在东城法院受审。去年7月,东城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韦红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法院判决书认定,2003年至2016年间,韦红在担任北京市人防办地下空间开发管理处副处长、北京市民防局工程建设处处长期间,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裴某等4人给予的财物共计231万余元。

■ 追访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如何认定

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楠介绍,行贿罪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共同点是,行为人行贿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对象不同和实现犯罪目的的方式不同。

就犯罪对象而言,行贿罪犯罪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因此本案中,裴某的行贿行为可被认定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在实现犯罪目的的方式方面。行贿罪是通过直接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来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利用被行贿人的权力;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通过向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行贿来谋取不正当利益,被行贿人又依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或地位上的优势,利用密切关系,间接为行贿人实现犯罪目的。

本案中,裴某在聂艳荣离职后行贿,继续利用对方职务便利给自己承揽工程,因此属于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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