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社会新闻 > 社会新闻更多页面 > 正文

老汉捡怀孕“流浪狗”值10多万元 失主愿送狗宝宝

2018-02-26 14:34:03    环球时报  参与评论()人

该老汉说,他20岁的女儿也爱狗,他将狗捡回去,只是想将它当作礼物送给女儿。当该老汉听说狗价值超过十万元时,吓得脸色大变,好久说不出话来。

同为爱狗人失主承诺送狗宝宝

2月11日下午2点多,蒋涌在民警陪同下,与小区保安一起前往老汉家将狗领回家。

据了解,捡狗老汉姓袁,59岁。该老汉的女儿确实是一位爱狗人士,几天来将该犬照顾得很好。见该犬毫发无损且健健康康的,蒋涌感到比较欣慰。

事后,该老汉的女儿、姐姐等亲人相继赶到派出所向蒋涌赔礼道歉,请求原谅。蒋涌于是向民警写了情况说明书,表示不知者不为过,“我不想追究他的责任。”

蒋涌还当场向该老汉的女儿与姐姐承诺,待该犬产下小狗后,送一只狗宝宝给他家。

经警方认定:老汉的行为属于捡到狗后未及时归还。

蒋涌也高兴地告诉记者,2月18日,该犬已产下了四只可爱的小狗宝宝。他一定会兑现承诺,送狗给老人,“我也是当父亲的人,理解他的心情,我希望他将狗宝宝送给女儿当礼物。”

捡东西不还,可能犯侵占罪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国振说,本事件中,塔子湖派出所对涉事老汉的处理合法合理。

张国振说,生活中市民捡到东西不还的话,可能已触犯法律。我国《刑法》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张国振强调,侵占罪属于典型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如果被害人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就不会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但当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时,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去告诉。如果所捡物品价值不能满足数额较大的条件,捡拾他人物品隐匿不还的,则属于《民法》规定的不当得利行为,当事人应该受到道德和社会舆论谴责。

张国振表示,在本事件中,那名老汉捡到的狗价值已超过十万元,如果强行不将其归还失主的话,就已涉嫌侵占罪。总之,市民捡到东西要及时交给有关部门处理,切勿因一时犯贪念而惹上官司或被判刑。

文/记者陈奇雄图/记者肖僖

(责任编辑:孙鑫鑫 CN071)
关键词:流浪狗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