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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超市门口张贴小偷照片引争议 现已撤下

2018-02-06 04:50:55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商场方这么做

是出于防损的需要

公布这些偷窃人员

可以起到提醒和警示的作用

但这样做,是否侵害了他人权益?

超市此举,涉嫌侵权。

▲北京安杰(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潘翔

首先,在公共场所公布偷窃人员的肖像,涉嫌侵犯相关人员的名誉权和肖像权。虽然他们有违法行为,但是肖像权和名誉权是受法律保护的。

在公共场所张贴肖像,公示他们有偷盗行为,是不妥当的。潘翔说,虽然眼部打了码,但是总体面部形象还是可以识别。

  企业出于安保防损需要,内部可以掌握这些照片,但不宜在公共场所公开公示。

而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颜昭雄

则认为此举并不涉嫌侵犯隐私权

他认为商家做好图像技术处理是关键,既有威慑力,又不针对特定主体。

这些头像在特定区域公开,也对头像做了技术处理,没有公布姓名、年龄和籍贯等信息,并且相关人员违法事实确凿,目的是起震慑作用和教育作用,因此不涉嫌侵犯隐私权。

对于易拉宝警用元素的使用

两位律师也有相关看法

? 潘翔认为——

无论从视觉效果,还是从正文内容以及提醒部分的内容来看,都很容易让人产生误解,以为是公安机关发布的。

这些警情最好由公安机关发布,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利对案件作出权威认定,包括是否治安拘留,是否作出处罚结论。

? 颜昭雄则认为——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二款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相关警徽使用管理规定也明确了警徽及图案的使用范围。所以,虽家乐福商场制作的易拉宝不是用于商业用途,也不算有碍警徽庄严性,但家乐福无权使用警徽图案,公安机关可以要求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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