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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孙氏三兄弟案一当事人不服88万国家赔偿 获最高法立案

2018-01-31 08:20:56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1月30日,澎湃新闻从吉林“孙氏三兄弟案”代理律师张铁雁处获悉,曾为该案主要涉案人员的孙宝东被平反后,因不服吉林高院的88万余元国家赔偿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目前,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立案审理。

“孙氏三兄弟案”曾被吉林省打黑办、吉林省公安厅作为打黑典型案件宣传。2013年9月,吉林省高院曾判决认定孙宝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及故意杀人罪,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2008年6月11日起至2027年6月10日止。

2016年,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2017年1月,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再审宣判,撤销了孙宝东故意杀人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改判并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6年,刑期从2008年6月11日起至2014年6月10日止。因当时实际服刑期限已超过改判刑期957天,当日,孙宝东被当庭释放。

2017年2月,孙宝东向赔偿义务机关吉林高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017年11月21日,吉林高院作出赔偿决定,依法对其被超期监禁957天予以赔偿,支付孙宝东被错押957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247757.73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7万元,给付其被没收的奥迪轿车赔偿金569493.00元,并返还孙宝东被没收的55600元及利息,同时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但驳回了孙宝东的其他赔偿申请。

孙宝东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孙宝东与代理律师张铁雁认为,吉林省高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持金额过低,没有体现法律规定的“抚慰”性质。

张铁雁介绍,孙宝东认为吉林省高院既没有明确侵权行为具体影响的范围,也没有明确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方式。吉林省高院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直接影响所及、孙宝东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来确定履行范围,并决定以适当方式公开为孙宝东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同时,关于孙宝东被没收的305637.76元,吉林省高院只决定赔偿其中的55600元及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孙宝东认为是错误的。他认为,吉林省高院应当返还他被没收的全部金额及利息。

张铁雁认为,赔偿请求人申诉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被错误认定、违法处置的房产仍未返还,吉林省高院应当支持孙宝东的其他赔偿请求,包括支付因申诉所支出的相关费用,返还其被违法处置的房产。

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下发受理案件通知书。经审查,孙宝东的申请符合立案条件,委员会决定立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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