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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员捡发票卖钱获刑10个月被疑量刑重 法官回应

2018-01-30 14:10:36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近日,一则题为“北京一地铁保洁员捡1800余张一卡通发票卖钱,被判十个月”的新闻在媒体平台上传播,引发网友热议,大家纷纷感慨“太重了”、“应该判缓刑”,并质疑法院的量刑依据。

针对此问题,记者独家采访了案件承办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详解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

保洁员捡发票卖钱获刑10个月被疑量刑重 法官回应

事实细节

承办法官表示,网上报道对案件事实的描述大体准确,但并未涉及部分影响量刑的细节:

被告人谢某于2017年6月27日19时许,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城铁站,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地铁一卡通充值发票)1841份,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涉案发票均系真发票。

报道中所称谢某所售发票是捡的、并不知道出售发票是犯罪行为,属谢某的个人辩解,并无证据支持。

相反,购买方称他知道谢某是地铁站保洁员,之前曾向谢某购买过发票,才会本次继续订购,两人是通过电话联系的。公安机关从买方随身处起获的手机侧面支持了这种说法。手机内经查找,有命名为“立水桥发票1.8量大”字样的联系人,拨打电话实验证明为谢某号码;买方解释“立水桥”指代谢某工作的地铁站,“1.8”指代销售价格为票面金额的1.8%,“量大”指代谢某可提供发票数量。但对于此前交易,因无其他证据佐证,公诉机关未纳入指控范围。

关于发票来源,虽然谢某一直坚持是自己捡的,但部分发票属于联号票、且票面整洁、边缘码放整齐,与其他部分褶皱、零散外观明显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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