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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男子国外买枪获刑被遣返 国内检方可否追诉

2018-01-19 11:15:52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其中,属地管辖原则被誉为是“黄金原则”。彭新林分析说,涉案男子被巴基斯坦警方控制,当地司法机关对其进行追诉和判刑,正是基于属地管辖权,“当有多个国家或地区对同一起案件拥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一般以属地管辖为优先。”

此外,在案情上,涉案男子非法持有枪支4支200发子弹。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照中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这一情形属于情节严重的范畴,应该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彭新林坦言,如果涉案男子只买了一把手枪,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对于这一情况,中国司法机关一般不会再进行追究。”

作出这一判断的依据是刑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在彭新林看来,从法理上讲,检察机关对涉案男子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采取相关刑事措施是有法律依据的,“但考虑到他已经在巴基斯坦服了一年有期徒刑,可根据实际服刑情况,在具体量刑上给予适当从宽或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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