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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裂症儿子刺母亲49刀 母亲写谅解书法院判4年

2018-01-16 10:41:23  红网    参与评论()人

回到长沙的黄峻超又回到了李力红身边。然而他的父母常为了他争吵,在这样的氛围中,黄峻超的病情进一步加重。

曾产生幻觉,觉得亲戚都要害他

判决书显示,2016年6月4日凌晨5时许,黄峻超半夜醒来,脑子里突然出现了“我要杀了妈妈”的念头,遂从厨房中拿出一把菜刀,来到母亲李力红的房间,趁着母亲熟睡之际,持菜刀猛砍李力红头部及身体各部位几十下。李力红大声呼救并奋力反抗,抱住黄峻超并抓住他拿刀的手。黄峻超遂停手。

经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李力红全身多处裂创,左眼球裂伤,额骨骨折,右桡骨远端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经司法鉴定,黄峻超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具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黄峻超的婶婶反映,黄峻超在2012年开始出现“幻觉”,甚至认为亲戚都要害他,他的母亲从乡下带特产给他会被他丢到门外。“在案发前黄峻超说要自杀,为此李力红骂了他。”

在邻居眼中,黄峻超是一个特别宅的人。“他平常一直闭门不出,近年来几乎没有见到他外出过。”

母亲写谅解书,法院从轻判决

2016年11月,黄峻超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黄峻超的律师邹新军告诉记者,身中49刀,全身缝合47处仍然躺在病床上无法自理的李力红选择了原谅自己的儿子,并向法院出具了书面的谅解书,请求法院对黄峻超减轻处罚。

本案开庭时,邹新军提出,黄峻超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天心区法院审理认为,黄峻超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黄峻超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峻超故意杀人犯罪行为时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法院考虑到被告人黄峻超与被害人李力红系母子关系,被害人对其儿子在患病的情况下实施犯罪表示谅解,对被告人黄峻超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犯罪中止是犯罪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是主动的。犯罪未遂是犯罪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其主观上是被动的。黄峻超在患有精神分裂症状态下对其母亲实施杀害,其未得逞的原因,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被害人奋力反抗并抱住被告人黄峻超,抓住被告人持刀的手,致使其没有力气而停止。

最终天心区法院采纳了邹新军的部分辩护意见,对黄峻超减轻处罚,以黄峻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责任编辑:刘敏丹 CN012)
关键词:精神分裂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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