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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产儿失明司法鉴定书称医院无过错 鉴定人却称未签过鉴定书

2018-01-14 07:46:28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审理

一审判决儿童医院诊疗行为无过错

含含的家人觉得孩子失明是因为西安市儿童医院在诊疗时,延误孩子眼睛的病情,存在医疗过错,将西安市儿童医院起诉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在法庭上,一个核心焦点问题在于,西安市儿童医院提供了一份诊断记录:2016年6月12日,医院对含含的眼睛进行了检查,被确诊为双眼底ROP三区二期,并建议含含家属前往西京医院就诊。可从含含双目失明的结果来看,这一病情一直被延误了近4个月,最终由三区二期恶化到五期。

庭上,儿童医院表示已告知家属孩子眼睛的问题。对此,李晓鹏说:“我根本不知道这个情况。在儿童医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本没有告诉我们孩子的眼睛是这个情况。我们是在10月去北京同仁医院检查时,由于需要儿童医院病历,托人在西安复印病历时才发现了这一条诊断记录,可这个时候发现已经晚了。在儿童医院住院2个月的治疗期,所有医疗记录仅仅出现过一次,即便我们出院时的诊断上,都没有记录孩子的眼睛问题。”

2017年12月12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1岁男孩含含双目失明的结果和就诊医院西安市儿童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医院不存在“贻误治疗、未告知含含父母检查结果及治疗建议”的事实。儿童医院在对含含诊疗过程中尽到了向患者说明病情和采取适当医疗措施的义务。儿童医院不承担含含双目失明后果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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