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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刺死同事捅伤警察:谁欺负我就弄死谁

2017-12-19 13:11:18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因怀疑工作中受到同事的孤立与排挤,而心存怨恨并起杀人报复之念,持刀刺张某胸、腹等部位十余刀致其死亡,将同事贾某、陈某扎致轻伤二级,为抗拒抓捕将巡特警队员孟某扎致重伤二级,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予严惩,且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最终,一审法院判判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之前的刑事判决中的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王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他认为,自己因在工作和生活中受到同事排挤,产生很深的矛盾,导致杀人,本案事出有因,而且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他的律师认为,王某没有杀人的主观意图,应定为故意伤害罪;王某可能是精神病患者,申请对其做精神病鉴定。

但是,王某的父亲证实,其子平时虽然性格较孤僻、不爱说话,但家族没有精神病史。

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王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上诉所提因其受到同事排挤产生矛盾导致杀人的理由,经查,王某同事魏某等人证实,死者张某和王某并无矛盾,也无证据证实案发前有同事欺负、排挤王某的事实存在,不予支持该上诉理由。

关于王某所提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理由,经查,王某到案后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亦有悔意,但王某捅刺张金胜要害部位数刀致其死亡,又伤及他人,后抗拒抓捕致特警队员重伤,犯罪情节恶劣、犯罪后果严重,虽认罪悔罪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关于对王某做精神病司法鉴定的辩护意见,案发时现场监控录像显示,王某事先准备作案工具刀子,在趁张某毫无防备之时,持刀捅刺张某要害部位数刀,张某后退倒地后,王某追上再次对其捅刺,并威胁上前劝阻的其他人,无精神病人特征。

王某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的供述,思路清楚,表达自然,对其作案动机、经过等情节叙述完整且前后一致,无异常行为,王某没有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王某家族成员患有精神病的病史,或精神病的就医记录,其精神病鉴定申请不符合相关规定,法院不予采纳。

现场目击证人和监控录像证实,王某杀人故意明显,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法院不采纳犯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

王某持刀扎刺张某要害部位,又伤及他人,导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伤,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他的犯罪情节和犯罪后果都特别严重,且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主观恶性大,人身危险性高,依法应予惩处。

2017年10月26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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