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份,山东淄博周村的张某与同事李某等九人相约聚餐,吃饭的时候,大家都喝了不少酒,聚餐结束后,已经醉酒张某却执意要自行驾驶摩托车离开,没想到这时候意外发生了。事后,张某的亲属将当晚参与饮酒的李某等9人起诉到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最终经周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等九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各赔偿张某亲属近万元。
采访中周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毕晋军告诉记者:“本案认为李某等人的过失行为,与张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李某等人应对张某的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定李某等八人,分别赔偿张某的近亲属9800余元,共计即80000余元。”
被告李某等人均表示,他们和死者张某是多年的朋友同事,当晚饮酒过程中并没有主动劝过张某饮酒,聚餐结束后大家伙也是极力劝阻张某不要驾驶摩托车,但张某不听劝阻,他们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为什么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毕晋军告诉记者:“在本案中李某等人,在聚餐结束之后,均未能实际有效的劝阻张某,醉酒后独自驾驶摩托车的,危险行为也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履行护送通知照顾等注意义务,因此其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审判员告诉记者,被告李某等九人虽然劝阻过张某不要驾驶摩托车,但未能尽到一个普通人应有的最大限度的合理注意义务,最终导致张某死亡,李某等过失行为与张某最终死亡后果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所以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