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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限高消费”无法订票 法院失信名单却查无此人

2017-12-12 15:25:16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近日,成都市民魏羽泛(化名)因工作安排需要前往北京出差,打算定12月2日从成都到北京的机票,但下单后订票系统提示她,“因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暂无法预定任何机票”。

“我并没有惹上官司,也没有法院通知我被列为黑名单了。”魏羽泛感到困惑,她随即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查询,并且有发现有关她自己的记录。她又到中国人民银行查询了自己征信报告,也未发现有异常提醒。

澎湃新闻记者以魏羽泛的身份证,尝试在多个互联网平台购票,均出现“因限制高消费无法订票的”提醒。

南方航空客服人员称,限制信息来自法院,他们不知道具体哪家法院,也无法看到限制高消费的缘由。记者登录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确实没有限制魏羽泛高消费的相关记录。

“我觉得很奇怪,现在不知道从哪里入手解决,怎么找也找不到门。”魏羽泛说,她现在不能订飞机票,高铁票也有限制,出差工作一再被搁置,颇感无奈。

订机票失败,提示被限制高消费

11月30日,魏羽泛因工作安排需要前往北京出差,办公室同事主动帮忙,打算帮她定12月2日成都到北京的机票,但这时同事发现购票系统一直提醒:“该乘客由于被列入限制高消费的名单,暂无法订票。”

在同事告知订票情况后,魏羽泛以为可能是某个步骤出了差错,随即尝试通过其它平台订票,却发现依旧不成功。又考虑到或许是航空公司的原因,于是魏羽泛便选择了海南航空进行购票。“当时进去了,而且显示订票成功。”魏羽泛很高兴地告诉同事,应该是之前搞错了。

然而,第二天早晨她收到短信称,由于乘机人身份特殊,取消出票,已为她办理退款。

魏羽泛提供给澎湃新闻记者的购票失败截图显示,其预定的12月2日成都飞北京的航班,总价为1330元,点击预定后的提示为:“旅客为失信被执行人,如有疑问请联系执行法院。”

短信提醒则为:“由于乘机人身份特殊原因,已取消出票。”

“我在银行也没有当前逾期不还的记录,也没有法院给我任何相关通知。”魏羽泛也通过人民银行查询了个人征信报告,也未发现异常。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2010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二条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第四条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六条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七条限制消费令的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告的,应当垫付公告费用。

第八条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举报电话或者邮箱,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对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举报,并进行审查认定。

第十一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刘敏丹 CN012)
关键词:老赖限制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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