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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中院:正对“教科书式耍赖”女司机财产深入调查

唐山中院:正对“教科书式耍赖”女司机财产深入调查
2017-12-01 13:50:59 中国青年网

关于赵香斌与黄淑芬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情况通报

2015年10月6日10时20分,黄淑芬驾驶号牌为冀B995U2的小轿车与赵香斌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黄淑芬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赵香斌承担次要责任。赵香斌就赔偿问题两次提起诉讼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现案件正在执行中。

一、关于案件审理情况

2015年11月25日,原告赵香斌委托律师第一次向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淑芬及其女刘明月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唐山公司)赔偿损失120000元。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提出了先予执行100000元的申请,2016年1月14日,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裁定被告黄淑芬先行赔付医疗费50000元。该判项于2016年1月15日执行到位。2016年4月21日,经法院调解,被告人保财险唐山公司同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香斌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308000元,保险公司于2016年5月24日向赵香斌赔付到位。

2017年2月13日,原告赵香斌评定伤残等级后委托律师再次向丰润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述三被告赔付3571748.71元。经审理后,法院作出民事判决(【2017】冀0208民初943号),判令被告人保财险唐山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香斌112000元;被告黄淑芬赔偿原告赵香斌交通事故各项损失935935.37元,剔除已赔付76000元,应赔偿859935.37元。原告和被告对判决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后,人保财险唐山公司按第二次判决向赵香斌赔付到位。至此,人保财险唐山公司和黄淑芬先后累计赔付共计49.6万元。

二、关于案件执行进展情况

因黄淑芬未按【2017】冀0208民初943号判决履行义务,赵勇(赵香斌之子及代理人、网名“认真的赵先森”)遂于2017年9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9月7日,唐山中院执行局第四分局丰润执行大队立案执行。经网络查控及到车辆登记、房产等管理部门调查,未发现黄淑芬名下有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和存款。鉴于黄淑芬未按要求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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