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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扇妻子耳光视频点击超6千万 拍客为啥被判赔?

2017-11-21 19:12:25  人民法院报    参与评论()人

6月29日,陈某和林某夫妻二人以蔡某的行为侵犯他们的肖像权,对他们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害为由,将蔡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蔡某立即对网络上现有视频进行彻底消除,并且在汕头电视台“今日视线”栏目或知名报社登报进行公开道歉,以及在QQ、微信、新浪微博等网络平台中进行书面道歉,同时赔偿他们的精神损失及名誉损失2万元。

法官辨法析理定责权

“拍客”道歉并赔偿

2016年8月,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林某、陈某虽系夫妻关系,但丈夫林某在公共场所公然使用暴力扇打妻子陈某的脸部,林某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且已侵害了陈某的人格尊严。被告蔡某对林某的上述不法暴力行为进行拍摄并予以公布,应属其作为公民行使其言论自由的一种方式。

对于原告林某认为被告蔡某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的诉求,法院认为,林某并没有证据证明蔡某的行为已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且蔡某的行为也不属于侮辱、诽谤等行为,故林某上述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林某主张被告蔡某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主张,因原告林某在公共场所公然使用暴力侮辱他人的行为本来就属违法,为法律所禁止,蔡某对林某的该违法行为进行拍摄并公布,属于其作为一名公民对社会违法行为予以非议、谴责的正当行为,并无不妥,而且该视频也只是显示了林某的背面,一般人并不能判断出其系林某本人,且蔡某将该视频上传于互联网也并无获利,所以,蔡某的行为并没有侵害原告林某的合法权益。原告林某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对于陈某而言,其在公共场所被他人暴力扇打脸部,其人格尊严本已受到侵害,而蔡某在没有对视频中的陈某的容貌及形象进行隐蔽处理的情况下,对该视频进行公布,导致视频在安徽卫视公共频道上播放,显然蔡某的行为已造成陈某人格尊严受侵害所造成的不良利影响得以扩大,给陈某造成更大的精神压力。法院认为,蔡某的上述行为已明显超过了其行使言论自由权的必要限度,侵害了陈某的人格尊严,且蔡某实施上述行为时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故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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