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武汉11月8日电(记者 周晶晶 通讯员 魏玲)“毛某某,请你于2016年5月19日前到公安机关处理案件。”“我工地上有事情,来不了。”“毛某某,请你于2016年5月23日前到公安机关处理案件。”“我很忙,走不开。”“毛某某,这是武汉市公安局的逮捕证,请你签字。”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的男子毛某某,面对公安机关屡次传唤以各种理由不到案,最终等来了一张逮捕证。
2016年3月31日晚,湖北汉川男子毛某某与朋友在家里吃饭喝酒。三两白酒、两瓶啤酒下肚后,毛某某感觉状态“还行”,还可以开车外出办事。于是,他向朋友吴某借了一辆棕色东风牌小型客车,于当晚20时左右载着吴某从汉川直奔武汉。当车行驶至武汉市东西湖区106省道汉北桥时,被该区交通大队例行检查的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毛某某进行检测,结果为160.5mg/100ml,遂将其送至医院醒酒中心抽血并约束醒酒,接受进一步调查。经鉴定,从毛某某的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93.42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按照法律规定,毛某某可能被判处拘役,公安机关于是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并一再告知其必须随传随到,不影响诉讼的顺利进行,毛某某满口答应。
半个月后,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武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这时,毛某某似乎“人间蒸发”了,检察官多次联系不上他,于是通知公安机关赶紧“找人”。办案民警不断通过电话联系毛某某及其家属、保证人刘某,并两次书面传唤毛某某,两次亲自到毛某某家中及寻求户籍地派出所协助找人,均无果。公安机关遂将毛某某列为网上追逃对象,于2017年10月24日将其抓获并于次日刑事拘留,侦查完毕后向检察机关报捕。11月7日,武汉市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并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将毛某某批准逮捕。
“法律红线不可触,司法‘诚信’更要守。”办案检察官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0条的相关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即属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情形。“不要以为犯案后取保候审就是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了。”检察官解释,“取保候审只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种类之一,并不代表着案件就此终结,在取保候审期间,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保证诉讼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