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社会新闻 > 社会新闻更多页面 > 正文

男子出售6只鹦鹉被判5年 公诉方:不懂法不是理由

2017-11-07 07:18:04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王鹏出售的2只绿颊锥尾鹦鹉,属于受保护物种,“事实清楚且证据充分,法院应予以认定”。

此外,国家林业局发布的《54种可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名单》中,鹦形目中只有5个品种,且仅供观赏,不可买卖,小金太阳鹦鹉不在其列。王鹏对相关法律不了解,不应成为获轻判的理由。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泽刚也指出,在刑法中,一个人实施了刑法禁止的行为,却没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称为违法性认识错误。但无论是基于刑事政策还是法律明文规定,违法性认识错误几乎不会影响刑事责任的认定。

辩方: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为王鹏做无罪辩护的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徐昕认为,《刑法》规定“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为,珍贵、濒危、野生的动物,其含义是确定的。而生存于野外环境、在自然状态下的动物及驯养繁殖的动物,从生活环境、生存方式、繁育方式、与自然生态的关系等方面,都完全不同于野生动物。

在他看来,《解释》将驯养繁殖的动物解释为野生动物,“远远超出刑法文本”,属于“扩大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本身相抵触,“有违立法本意,不应适用”。因此一审判决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系适用法律错误。

“即便认为某些‘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确有保护必要,也应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进行明确规定”。徐昕说,诸如大熊猫、华南虎等,其物种存续高度依赖人工驯养繁殖,数量极少,确有通过刑法保护的必要,但按照这一标准,自我繁殖能力较强的鹦鹉不应在此列。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表示,部分被纳入珍贵、濒危物种名单的野生动物经过人工繁殖、合理保护等手段,其数量和种群已大大超出了保护的范围,此时是否对珍贵、濒危物种的名单进行更新,是值得研究和商榷的。但这要通过立法环节、而非司法环节来实现。

新京报记者王煜

(责任编辑:孙启浩 CN037)
关键词:鹦鹉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