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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自杀别墅成“凶宅” 房东向死者家人索赔200余万

2017-11-03 21:45:57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因为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男子任华让女友和表嫂作为租赁合同签约人,租下一栋别墅。

不到一年,任华因患抑郁症在租来的别墅里自杀身亡。房东认为自己的别墅成了“凶宅”,将两名合同签约人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连带赔偿房屋贬值损失人民币265.5万元。

11月3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日前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房东要求赔265.5万元

法院透露,2015年,李明购买了一栋位于上海普陀区某高档小区的别墅,由于暂无自住打算,便对外出租。

经中介介绍,李明遇到一对想长期租房又有经济实力的青年男女。双方从看房到协商,进行得都很顺利,但租客任华提出自己由于工作原因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希望具体合同的签订由其女友唐兰负责。

李明了解到唐兰不是上海户籍,为保障合同能够安全履行,要求任华再找一位上海户籍的亲属作为共同签约人。于是,任华联系了自己住在附近的表嫂徐丽莲帮忙。

2015年11月19日,李明同唐兰和徐丽莲二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为2015年11月20日至2017年11月19日止,租赁押金25000元,月租金12500元,按年支付。合同中约定,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将房屋转租或分租给他人。当日,唐兰向李明支付了一年的租金和租赁押金共计175000元。

起初,该别墅由任华和唐兰一同居住,不久后二人分手,唐兰搬离后由任华一人居住。 2016年9月,任华因患抑郁症,在该房屋内自杀死亡。事后,经李明与任华亲属沟通,双方均同意解除租赁合同。事后李明向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唐兰和徐丽莲二人连带赔偿房屋贬值损失人民币265.5万元。

原告李明认为,被告唐兰、徐丽莲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再将房屋再转租给任华居住的行为属于未经李明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同时对房屋实际居住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因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让房屋成为“凶宅”,导致房屋的市场价值发生贬损,至今无法出租亦无法出售。因此,根据《民法通则》公序良俗和公平原则的规定,李明主张两被告按照房屋购买价格的30%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即265.5万元。

关键词:凶宅自杀别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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