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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给差评疑遭报复 律师称:极端方式可能触犯法律

2017-10-25 19:48:12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记者 杨国华 宫主)近日,南宁市一女子点外卖给差评遭怼“饭桶”,接400多个骚扰电话一事在网上热传。

公开的报道显示:广西南宁的的伍女士,通过外卖软件点了一份小炒,因其觉得收到的实物与照片相差太大,就在外卖的评价里给了商家严重差评。

然而意想不到的是,商家不仅回复时怼称其为“饭桶”,还疑似给她连续拨打了四百多个骚扰电话和三百多条骚扰短信进行了报复。

面对伍女士的质疑,商家表示:“拿证据出来!不然我还要告她诽谤!”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记者在该外卖平台上搜索该店铺,发现也有其他人表示曾经遭遇过类似的骚扰,有评论称“是商家花钱在网上找人指使的打骚扰电话,因为给了差评。”

对此现象,刑辩律师连大有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消费者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行使监督批评权。法律在明确规定“消费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并对意见是否正确进行界定,也就是说每个人对商品的主观感受和客观进行评价,而每个人的认识大相径庭。如果商家对消费采取差评时,不是积极改进,而是采取极端的方式对待消费者,则有可能触犯法律。

连大有告诉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记者,例如商家采用不停的发送短信或拨打电话,干扰消费者正常生活的行为,会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五)项之规定的“采用多次发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的情形,可能被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破坏了社会正常的秩序,则可能的会涉嫌触犯《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如果对于在提供商品服务过程中获取公民的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也可能会触犯《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即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从重处理。

连大有说:本案商家用“饭桶”的字样称呼消费者,明显使用了侮辱性的语言。应引以为戒,当然,对于消费者而言,也应当客观评价所购买的商品和服务,积极和商家进行沟通,避免矛盾的激化。如遇到被不停的电话或短信骚扰的情形,也应首先积极报警并提供违法犯罪线索,二向商品服务提供平台进行投诉,三向工商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分投诉。通过合法维权,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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