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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新规:独生子女每年可带薪陪护患病父母10天

2017-10-24 11:15:55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家有一老,如有一宝!

重磅福利 来了!

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近日修订通过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办法中明确, 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给予护理补贴。

这一办法,旨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

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湖北省的实际而制定。

办法中明确,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关爱的原则,促进应对人口老龄化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完善老年护理筹资、评估、支付、服务、监管体系;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给予护理补贴。”

同时,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开展针对老年人的保险相关业务,发挥商业保险对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享受特困供养的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以及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据悉,这一办法将于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8年,湖北省进入老龄化社会。截至2016年底,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1072万,占总人口比例达18.22%,高出全国1.52个百分点。与1999年颁布施行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相比,修订草案新增了养老服务和宜居环境两大章节,补充调整了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章节,全方位保障老年人权益。

湖北的老年人,还有这些福利值得注意:

福利一:

独生子女每年可陪护患病父母10天

目前,我省平均每个家庭有3.1人,家庭小型化和人口流动性增强,使城乡“空巢”家庭大幅增加,已接近50%。

如何鼓励子女抽出更多时间陪护老人?此前的修订草案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力。鼓励用人单位为赡养人探望老年人、带父母旅游或者照顾失能、住院老人提供休假便利。

记者注意到,与更早的征求意见稿相比,修订草案增加了独生子女对患病父母的带薪陪护假。其中规定: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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