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与马某合伙投资某工程两年未获利,王某为泄愤在马某经营的娱乐城放火,烧毁11个包房,经济损失达20余万元,王某因涉嫌放火罪被诉至法院。近日,北京顺义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以放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
指控:为泄愤在娱乐城放火 构成放火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因自己的前夫焦某与马某存在经济纠纷,为报复马某泄愤,遂携带打火机、纸片、棉花垫等物到顺义区空港地区某娱乐城包房内,用打火机点燃棉花垫等物品导致火灾,致使该娱乐城内11个包房及包房内物品被烧毁,休息室、大厅、卫生间及部分包房等区域被烟熏,危害公共安全。
经鉴定,娱乐城火灾造成设备等物品损失价值为人民币44990元;火灾造成房屋及装修损失价值为人民币210654元;被告人王某实施违法行为时无精神异常导致的辨认及控制能力受损,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机关认为,王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放火罪。
被告人:前夫投资未获利 打算给合伙人一点教训
被害人马某陈述,案发当天,马某接到娱乐城服务员的电话,称娱乐城着火了,马某赶回娱乐城。消防官兵勘查后,称起火点为25号包厢,房间内发现未燃尽的纸张,马某和服务员查看了监控录像,发现是自己的工程合伙人焦某的妻子王某。
随后马某报警,王某当日被民警抓获。
被告人王某供述,2014年,其前夫焦某和马某签订合同,由焦某出80万元投资某工程,后来王某将房子抵押,借高利贷25万元给焦某让其继续给马某投资,当时马某承诺,半年后可以把本金返还,并有70万元的分红。可投资后两年内,马某找各种理由推脱不还钱。案发当天,王某在家想到马某欠自己家钱的事,越想越生气,就打算给马某一点教训,并为此实施了纵火计划。
庭审中,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认罪悔罪。
辩护人表示,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有赔偿被害人的意愿,系初犯,实施放火行为的原因是基于生活的窘迫和对马某债务的误解,主观恶性较小,价格评估存在诸多问题,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建议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以放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火灾造成的损失数额,因价格评估结论存在瑕疵,法院不予认定。鉴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民事赔偿问题已和解并获得谅解,故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王某不宜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以放火罪判处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