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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修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突出使用精准

2017-09-19 19:17:02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评价结果运用是发挥绩效评价“指挥棒”作用的重要手段。财政部农业司负责人介绍,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根据《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的规定,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纳入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并通过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工作成效考核综合评价好的省份进行奖励。2017年,中央财政共安排拨付奖励资金32亿元。

  二是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因素之一,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省份,分东、中、西部给予差别化奖励。2017年,中央财政共安排拨付奖励资金20亿元。

  三是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农〔2016〕151号)关于“中央财政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整合成效好的省予以奖励”的要求,依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成效得分),对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成效好的省份进行奖励。2017年,中央财政共安排拨付奖励资金6.4亿元。

  《办法》要求,省以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由各省财政、扶贫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评价方式及评价内容,制定本省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或年度实施方案。各省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通过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予以适当奖励。   

  此外,为保障扶贫资金的精准使用,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的统一要求,《办法》明确要求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将资金绩效目标作为绩效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县级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管理相关部门要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及指标,按程序报省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农业司负责人介绍,考虑到脱贫攻坚期还有三年多时间,中西部省份资金规模大、项目数量多等情况,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办法》要求从2018年起,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东部6省按上述要求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率先探索积累经验,中西部省份也要选择未纳入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的若干县开展试点,结合实际逐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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