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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自愿连续加班回家后猝死 法院判公司担责20%

2017-09-10 08:31:39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法院审理查明,在文某猝死前长达一个半月的时间内,即2016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期间,除11月4日、11月11日、11月18日、11月21日、12月9日之外的工作日,均存在2.5小时、4.5小时不等的加班情况;除11月6日的周日外,其余周六、周日原告也均存在加班情况;文某猝死前一日,也加班逾4小时。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每日安排加班一般不超过1小时。本案中,在文某死亡前相当长的一段期间内,其工作时间以及延长的工作时间,均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

企业存在侵权行为和过错,赔偿20万

即使加班系自愿行为,但根据被告辩解,文某加班的原因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是密不可分的,且公司对员工的加班行为是知情且同意的,故法院认定,被告在文某的加班行为中存在侵权行为且存在过错。

至于文某的加班行为与其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综合相关案情,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虽无法得出二者存在必然直接因果关系的结论,但根据文某上班及加班后回家,身体不适送医猝死这一过程的紧密度,并结合日常经验法则,该因果关系亦同样无法排除。

最终,考虑到引发猝死的原因亦与文某个人身体素质、身心调整及日常生活安排等多重因素有关,具有多因一果性和一定偶然性,在本案因果关系参与度无法查明确定的情况下,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和公平合理原则,法院酌定,由企业对文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20%赔偿责任,判决支付其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

法官说法

当前,劳动者猝死的案例不断出现,且呈增多趋势。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如果劳动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可认定为工亡或者视同工亡,但是像文某这种情形,即如果劳动者是在下班后猝死,按规定不构成工亡的,其权利如何得到法律保障?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劳动者在下班后猝死,虽构不成工伤,但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侵权行为导致劳动者猝死的,家属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关键词:加班猝死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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