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5日讯(记者曾金华 董碧娟)财政部今天发布《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以奖补符合条件的县、县级市和农业人口占辖区内总人口比重超过50%的区,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
根据《办法》,中央财政负责分配中央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政策,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
财政部依据县级政府承担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民生支出以及其他必要支出等,核定县级政府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并根据政策变化情况,每年适时予以调整。
中央财政对县级财政减收增支额予以补助;对县级财力均衡度较高、县级财政管理较为规范绩效管理水平较高的地区给予奖励。根据县级财政运行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奖补资金比重。
为支持地方提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水平,中央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对县级财政减收额、新增基本财力保障需求给予补助,并加强相关转移支付的统筹衔接。为引导激励地方各级财政将财力向基层、向困难地区倾斜,改善县级财力分布横向、纵向的均衡度,缩小县域间财力分布差异,对县级财力均衡度较好的地区给予奖励。
中央财政实施正向或逆向激励,对财政供养人员增加的地区实施扣款;对县级税收收入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比重列前20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给予分档奖励;依据县级财政支出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安排一定奖励。
财政部要求,省、市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县级财政运行监控体系,及时、准确掌握县级财政运行情况,科学、客观地评价县级政府落实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责任的能力、努力程度和工作实绩,切实加强监督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