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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个别ICO发行代币或属证券 受证券法规管

2017-09-05 17:15:43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凡ICO涉及向香港公众提出购买“证券”或参与集体投资计划的要约,除非获得豁免,否则可能须根据法例获得注册(《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II及第XII部下的招股章程制度)或认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IV部,除非享有豁免,否则有关集体投资计划的销售文件须经证监会认可,方可向香港公众发出)。任何人士或机构如在二手市场上(例如在加密货币交易所)从事有关代币的买卖,亦可能须遵守证监会所订的发牌及操守规定。此外,与自动化交易服务和认可交易所(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III部)有关的若干规定,或适用于加密货币交易所的业务活动。

警戒声明

由于各ICO项目的条款及特点都有所不同,因此从事ICO活动的人士或机构如对适用的法律及监管规定存有疑问,应征询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

鉴于ICO涉及的数码代币是以匿名方式持有或进行交易,它们本质上构成重大的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证监会在2014年1月16日的通函(见2014年1月16日发出的《致持牌法团及有联系实体的通函──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与虚拟商品有关的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中提醒持牌法团及有关联机构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确保设有适当的预防措施以减低相关风险。

投资者亦应注意ICO以及与数码代币有关的投资安排所涉及的潜在风险。由于该等安排和有关各方都是在网上进行和运作的,且未必受到监管,因此投资者可能面对较高的欺诈风险。在二手市场买卖数码代币,可能引致流动性不足或定价波动及欠缺透明度的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其有意投资的任何产品或业务项目的特点,并在投资前仔细权衡相关的回报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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