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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法草案三审 进一步完善核损害赔偿制度

2017-08-28 21:21:06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8日讯 (记者 张雪)在今天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提请审议。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完善了核损害赔偿制度。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十五条规定了核损害赔偿制度。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核损害赔偿是倒逼核设施安全运行的一项重要制度,并且不同于普通的损害赔偿,应当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同时借鉴国际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家的经验,对核损害赔偿作进一步完善。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因核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损害的,核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核损害责任制度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为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不承担核损害赔偿责任。核设施运营单位与其对核损害赔偿责任有约定的,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按照约定追偿。”“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通过投保责任保险、参加互助机制等方式,作出适当的财务保证安排,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履行核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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