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银行私挪储户10万存款还贷致命失误成败诉关键)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某公司老板到银行存款10万元,结果10万元莫名被银行“还了贷款”,报案到公安机关,时隔九年仍未侦查终结。
公司老板起诉到法院,法院发现,现金送款单的回单联和收据联的账号不一样,且银行持有的收据联上的数字有明显涂改痕迹。
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人员没让前来办理业务的人在涂改处签名确认就给出单据,如此基础性的失误有悖常理,故采信原告主张。日前广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广州银行荔湾支行向原告返还10万元及利息。
10万存款
储户称被莫名还了贷款
1997年5月20日,广州白云富城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先生带着10万元公司款到广州城市合作银行荔湾支行,准备将钱存入结算账户,银行工作人员为他填写了现金送款单。
庭审中,黄先生出示了现金送款单原件。送款单中载明:“收款单位全称:广州白云富城贸易公司
帐号:12×××23-0;金额10万元。”
银行工作人员收下钱,在现金送款单上加盖了“广州城市合作银行荔湾支行现金收讫”字样的业务公章。
黄先生称,这笔钱是当天上午收到的货款,他是想把钱存到银行,做生意用。
他说,自己确实没想到,银行会给自己的公司开了一个贷款帐户,自己也没看清单据上有“贷款户”字样。这笔钱,被用于支付贷款账户欠款。
原告当庭出示的现金送款单(回单联),与广州银行荔湾支行当庭出示的现金送款单(收据联),存在明显差异
从两份单据的内容看,现金送款单(回单联)载明的收款帐号为12×××23-0;而广州银行荔湾支行提供的现金送款单(收据联),账号为12×××23-4,且其中两个数字有涂改的痕迹。
对此,广州银行荔湾支行解释称原告提供的回单联上的收款帐户信息之所以与收据联不一致,是因为笔误,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银行还称,账号12×××23-4,是贷款账户,系广州银行荔湾支行内部开立,是银行内部帐户,不需要广州白云富城贸易公司的申请,该帐户只用于清偿借款,不用于交易。
称贷款系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