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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猥亵女童案之问:女孩如何安置 真能不告不理?

2017-08-16 09:01:55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备受关注的南京南站猥亵案持续发酵。8月15日,南京铁路警方通报消息称,警方已于8月14日在河南滑县将嫌疑人段某某(男,18岁)抓获。

8月12日晚7时许,在南京南站候车室,一名年轻的小伙在众目睽睽之下,将手伸进同行女孩的裙子内,实施猥亵行为。

经警方调查,嫌疑人段某某与受害女童是兄妹关系,但没有血缘关系,女童系段某某父母的“养女”。

目前,南京铁路警方已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段某某依法刑事拘留,对段某某父母也正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该案牵出的两项法律关系问题引发社会关注:其一是有关猥亵行为的定性及后果;其二是事关“收养”的法律关系。

另一个问题是,受害女童该如何安置?

公共场所猥亵儿童,或面临五年以上刑罚

目前,南京铁路警方已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涉案的段某某依法刑事拘留。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实施者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包括男童和女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据警方通报,受害女孩未满14周岁。

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猥亵儿童犯罪多为成年男性单独犯罪,并选择被害人独自一人时趁机作案,即便在教室、办公室等公共场所,也是很少公然进行,聚众 或者 在公共场所当众 实施猥亵行为的,在猥亵儿童犯罪中很少出现。”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许浩律师表示,本案中,案发地点在火车站候车室属于公共场所,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澎湃新闻观察到,刑法修正案(九)对猥亵儿童犯罪新增了“其他恶劣情节”的规定。许浩表示,“恶劣情节”实际上包括了“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的情形。因而,还应当通过司法解释明确“情节恶劣”的内涵和外延,并适用不同档次的刑罚,加大对严重猥亵儿童行为的惩处。

“司法实践中,对猥亵儿童犯罪大多判处有期徒刑,且刑罚相对较轻。”许浩认为,猥亵儿童犯罪对儿童身心健康的伤害,不仅体现在伤害行为进行时,甚至可能对儿童未来健康成长造成很大负面影响,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合理设置加重处罚,解决“严重行为严惩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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