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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物业公司起诉摩拜单车乱停放 索赔百元(2)

2017-08-14 13:00:39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庭审焦点

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在庭审中,双方首先围绕物业公司是否构成无因管理进行了辩论。物业公司代理人认为,所谓无因管理,是原告在没有法定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为了他人的利益而受损进行的一些行为。这种行为不仅避免了物业公司遭受损失,也避免了摩拜公司和其他第三方遭受损失。就本案而言,物业公司为治理乱停放的摩拜单车花费了人力、物力和财力。

对此,摩拜公司出具了数段在小区录制的视频,认为物业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这个小区是开放式小区,原告作为物业公司本来就有管理义务。小区里也不只有摩拜单车,还包括ofo和小蓝车等品牌单车。我们认为,造成共享单车乱停放的现象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原告疏于管理造成的。”

此外,摩拜公司认为,即便原告有清理单车的行为,也不构成无因管理,原告只是把摩拜单车堆在了地下车库。负责该区域的运维人员付某出庭作证称,今年5月23日他接到报告,得知高碑店东区地下停车库存有大量摩拜单车,且该不正常的情况持续了好几天。随后工作人员去现场核查发现,约有200辆摩拜单车被物业用铁链锁在地下停车库,无法正常使用。第二天上午,他找到物业停车管理处的负责人,与其协调该区域存在共享单车乱停放的问题,但负责人以摩拜向物业支付高额费用作为放车条件。因双方协调未妥,他随后报警,在民警指令下才将扣留的摩拜单车取走。

是否具有诉的利益?

除了对是否无因管理存在不同意见外,双方对于本案是否具有“诉的利益”也未能达成统一意见。所谓“诉的利益”,是指当事人提起的诉应当具有的法院对诉讼请求进行审判的必要性和实效性。摩拜公司代理人表示,根据他们的调查,原告物业公司与案外人签订了《高碑店东区停车场委托服务合同》,合同有效期为5年,合同约定的委托管理事项包括“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而且物业公司从案外人处收取了50万元的服务报酬。在此情况下,物业公司对管理费用的诉讼请求没有诉的利益。

物业公司则认为,原告的授权管理范围仅限于停车场方面,也就是管理小区地面地下的停车场,而不是高碑店东区的整体小区管理工作。“我们是为了小区安全,为了摩拜单车不受损,才进行了统一的收集行为。就本案来讲,我们额外管理单车事宜,派保安进行全面清理和巡逻,并统一摆放运送到统一地点,这种行为就是减轻了摩拜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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