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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别让碰瓷者成了人见人怕的当代“牛二”(2)

2017-08-14 08:15:46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实际上,对于碰瓷现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有明确的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碰瓷”事件中,当事人是在故意碰撞机动车,这一点,可以通过监控、行车记录仪、目击者证言等进行佐证,判断起来并不困难。

当然,对于执法者来说,虽然“碰瓷”者以往“碰瓷”的经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碰瓷”者有“碰瓷”的动机,但就每一起具体的交通事故而言,必须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是先入为主地直接判断其为“碰瓷”。但是,既然是认真负责,那么,实事求是地查明事实、还原真相也是执法者的责任和义务。只是遗憾的是,在这一点上,却是不惧撒泼认真调查者少,息事宁人劝司机花钱消灾者多。

现在,“讨债团”大妈们的撒泼已经不再仅仅被当作撒泼对待了,“碰瓷”界的熟人们还会继续像牛二那样继续撒泼,继续撞闹下去吗?很显然,这个问题的答案取决于执法者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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