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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随手拍举报违章可减分 律师:或现钓鱼举报(3)

2017-08-13 03:27:41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上述负责人提供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台州辖区共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2664起,其中死亡事故313起,死亡人数322人,受伤2899人。“推行在线举报和奖励,是为了激发市民参与交通安全宣传的积极性。”其表示,目前交警部门发放的“减分券”中,最高为3分,从实施效果看,并未出现部分网友担心的“助长交通违法”情形,“你在举报别人的时候,别人也在关注你,这是一种互相制约的关系。”

鼓励举报发放“减分券”合适吗?

有律师认为“鼓励举报”初衷并无不妥,“减分券”需探讨

多位律师和行政专家向新京报记者表示,调查取证是公安机关的行政权力,是行政处罚权的一部分,不可委托个人行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条规定,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对交通违法取证应“着装公开拍摄,杜绝隐蔽或跟踪拍摄”。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常清认为,上述规定意味着只有交警依法收集的证据,才能作为对违法行为的处理依据。

王常清表示,“鼓励举报”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其初衷并无不妥,但是否需要设立奖金和“减分券”,则值得进一步探讨。其提出,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举报者故意诱使司机违法,从而进行拍摄并获取奖励,出现“钓鱼举报”。

“市民拍摄交通违法行为,实际是用一个违法行为,去举报另一个违法行为。”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优银表示,鼓励市民采取类似“偷拍”形式举报,违反了行政执法“依法公开”的原则。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表示,公安机关对交通违法者进行处理,是固定的执法程序。作为执法机关,交警在执法过程中不能随意更改程序,也不能对法规进行曲解。“即便是作为交通安全宣传,也是应当有所规范,毕竟执法不能打折。”

汪玉凯告诉新京报记者,发放“减分券”固然能体现“柔性执法”,但也有可能损害执法机关的公信力,“对于交警部门的执法形象,也未见得是正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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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交警2004年“随手拍”活动被判败诉

2003年,广州警方曾经开展过“随手拍”活动。据央视报道,2004年3月,广州交警根据群众拍摄的交通违章照片,认定某车主有违章行为,对其处以100元罚款。

随后车主以“行政违法行为证据须由执法机关获取”为由上诉,同年12月,广州市中院审理认为,调查取证是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处罚权的组成部分,不能委托公民行使,终审裁定车主胜诉。最终,广州警方不得不叫停“随手拍”。

(责任编辑:穆启春 CN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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