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生母亲不闻不问十几年,突然有一天跑回来要认领女儿。
1999年2月,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的小王在其两岁的时候,生父甘某由于犯罪获刑,生母陈某遗弃女儿后与他人生活。好在小王被养父老王收养,视同己出,生活幸福。
早在1999年3月,陈某就已得知老王抚养了女儿。但是,13年来,在女儿最需要母爱的时候,陈某既没有给予女儿任何关爱,也没有念在母女骨肉之情上争取女儿的抚养权。
漫画/高岳
直到2012年3月,小王的亲生父亲甘某遭遇交通事故死亡。随后,通过亲子鉴定报告书,认定甘某系小王的生物学父亲。
为此,陈某以一位“母亲”的身份站了出来,以自己是女儿的唯一合法监护人为由,要认领女儿,但是遭到了女儿的拒绝。
为什么十几年来对孩子一直不管不问的母亲,这时候突然要认女儿了呢?原来,因为小王生父因交通事故身亡,极有可能获取相应的交通事故赔偿款,陈某这才想起要认领女儿。
女儿的拒绝,让无奈之下的陈某诉讼至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自己与小王的母女关系。然而,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已经具有一定意思表示能力的小王均不同意做亲子鉴定。
后经审理,江夏区法院认为,陈某提出亲子鉴定申请后,因小王明确表示不同意做亲子鉴定,致使鉴定未能进行。因此,陈某要求确认与小王系母女关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陈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期间,陈某提出,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家人对我的关怀照顾非常好,我现在生活得很好,不愿与陈某共同生活。”小王在二审期间这样陈述。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陈某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与甘某同居并生有一女的事实,陈某对其诉请没有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故陈某提出的确认其与小王系母女关系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据此,武汉中院终审后驳回陈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推定亲子关系成立前提是有利于孩子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