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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火锅店卖拍黄瓜被罚1万是小题大做?

2017-07-28 10:17:22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广州一火锅店因超范围销售拍黄瓜等凉菜,被开出行政处罚1万告知书,并没收139元违法所得。近日,一份由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朋友圈流传后引发热议。昨日,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这一起行政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说明,并表示罚款1万元是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7月27日《信息时报》)

这一新闻一经报道,当即引发舆论热议,众多媒体争相转载,网友们更是为此展开论战,有人力挺,认为火锅店超范围经营属于违法,理应受到处罚。而质疑者则认为,该店附带经营凉菜才20天,总收入也不过区区139元。现在不但超范围经营收入被没收,而且还要被罚款1万元,属于矫枉过正。依笔者看,看点不在罚款多少,而是应该看究竟是谁在违法?

  南都记者走访发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就张贴在店门口。

火锅店超范围经营显然是违法行为。大家知道,所有经营网点都应办理合法手续方能开业,而营业执照对经营范围有明确规定。经查,该火锅店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而该店却额外经营凉菜,可定为属于超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既然是违法,就应受处罚,这一点毋容置疑。因而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于法有据,理所应当。再就是,食品安全大于天,必须严格操作,防止病从口入,危害消费者身心健康。该店也没有凉菜专门制作间而从事凉菜制作肯定会存在食品污染等安全隐患。从这一点来说,也应该严格禁止,以确保消费者的饮食安全。有鉴于此,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是职责所在,无可非议。

监管部门罚款1万是否合法。根据相关规定,没有取得许可就进行经营,或者超过许可范围经营属违法行为。根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罚款10000元是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表示。由此可见,监管部门作出这一处罚决定于法有据,并且在《条例》明文规定的罚款范围之内,显然属于常规执法行为,理应得到肯定和支持。因此,我们不能拿收入和罚款数额作比较,这是两码事。唯有严管重罚,才能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否则,轻描淡显的处罚,不但不能发挥作用,更为关键的是对人民不负责任。我想那些质疑监管部门的网友还是应该理性对待这一事件,应该了解相关法规后再做发言,不要抓住一点不顾其他地实行舆论围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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