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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卖房楼下遭渗水 业主起诉买卖双方获赔1.9万

2017-07-25 15:27:29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中国青年网北京7月25日电(记者李晗)家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俱进路某小区的李先生夫妻俩家中突然“水漫金山”,原来是楼上602室发生漏水致使他家遭殃,李先生一家人不得不暂时租住他处。无奈的是,该房屋此时无人居住,经多方联系,原户主袁女士终于出现,但她表示房屋几天前刚刚卖给王女士,便匆匆离开。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先生夫妻将袁女士、王女士一同告上法庭。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女士赔偿房屋修复费、家具损失费等总计1.9万余元,并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26日,李先生夫妻俩上班时突然接到家人急电,赶回家后眼前的一切让他们大吃一惊:房屋内无论卧室、客厅、厨房,还是地板、墙面、床上等都出现了大量积水。经仔细查看,基本可以确定是楼上602室水管爆裂导致渗水。在无法与“空空如也”的602室户主取得联系后,一家人只好暂时租住他处。

经过多方联系,602室原户主袁女士终于出现。但她表示,该房屋在3天前刚刚转让给了王女士,原告索要的赔偿应由现户主王女士承担。

李先生夫妻认为,由于602室的业主迟迟没有出现,对漏水问题处理不及时,致使家中遭受严重损失,不得不在外面租住房屋安顿父母及幼儿,理应获得相应赔偿。

庭审中,袁女士及其家人辩称,既然602室房屋已经售出,原告各项损失应由现业主王女士承担。王女士则表示,愿意就相关合理损失作出赔偿。

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至现场勘查,并迅速开展调解工作。但在协商过程中,李先生夫妻坚持要求获赔修复工程费用、家具损失、修复期间租金和交通费等共计6万元,而王女士只愿赔偿合理损失2万元。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申请对修复费用等进行鉴定。

经鉴定,在受损房屋中,原被告无争议修复工程造价为1.2万余元,存在争议的修复工程造价为1900余元。

法官说法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袁女士与王女士就602室房屋订立买卖合同,房屋交付后造成相邻方损害,赔偿责任应由买受人王女士承担。因此,法院支持原告要求王女士赔偿因渗水造成的损失的诉讼请求,但对于原告要求袁女士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相关司法鉴定意见,法院判决被告王女士赔偿原告房屋修复费、家具损失费、交通费等合计1.9万余元,并驳回了原告的包括误工费与在外租房损失等缺乏证据和合理性的其他诉讼请求。

关键词:买房渗水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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