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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医三院问题气体致盲案二审:17患者提惩罚性赔偿

2017-06-29 09:12:13  北京晨报    参与评论()人

“问题气体”致盲患者谢朝海还在坚持收废品,左眼一片漆黑、右眼勉强能看见,生活艰难,只能靠眼药缓解疼痛。

时隔一年,备受社会关注的北医三院“问题气体致盲案”昨天上午在海淀法院二次开庭审理。本次开庭,药品生产厂家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被追加为被告,同时患者变更了部分诉讼请求,要求对被告实施惩罚性赔偿。

案情

2015年6月,数十名患者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江苏南通大学附属医院等处使用了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同一批次“眼用全氟丙烷气体”后导致眼睛受损,部分患者致盲。事后,厂家相关生产线停产,涉事产品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停止销售并召回。

庭审原告起诉两方索赔要求惩罚赔偿

去年,北医三院的17名患者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医三院进行相应赔偿及公开导致患者眼部损伤的气体成分。去年5月27日,该案在海淀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法庭随后对患者启动了司法鉴定程序。

时隔一年,该案于昨天上午再次在海淀法院开庭。患者代理人认为,北医三院作为医疗机构和涉事气体销售者,在诊疗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在术后也没有对患者的情况及时应对和有效治疗。晶明公司作为生产者,生产的气体为不合格产品,因此二被告均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开庭除了追加晶明公司作为被告外,患者一方还提出了惩罚性赔偿要求。其代理人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为此患者们要求一倍的惩罚性赔偿。

鉴定医院存在过错但无直接关系

记者在其中一名患者的鉴定意见书中看到,鉴定机构认为,医院对患者救治过程中,医方违反了《关于继续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通知》,在记录没有达到“使产品具有可追溯性”的规定要求,存在医疗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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