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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三评于欢案:如果回到当初,他们会怎么想?

2017-06-24 03:22:18    北京时间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再致那位法官:于欢判五年您能接受么?

——本文约1344字,阅读需2分钟

(此文系北京时间评论“再致辱母案”的第一篇)

于欢案改判了!

6月23日上午,山东高院对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公开宣判,认定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将原审无期徒刑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在今年3月26日,北京时间“锐评”(微信ID:Btimelun)发布了“三致‘辱母案’”的三篇评论文章,其中第一篇就是《致那位法官:您判于欢有罪让人难以接受》。

当时锐评君提出了三个难以接受的理由:“与理解的法律常识有些冲突”、“对于刑法规定的“犯罪”的涵义理解有点不同”、“与许多人的道德判断有显著差异”。

不过,就在那篇文章中,锐评君也意识到自身的法律专业知识是不足的,而且作为媒体也不能采用“舆论审判”的方式,因此当时锐评君在文章中就明确表态:“当时没人能剥夺您作为法官的独立审判的权力,更没有人想搞媒体审判。或许您觉得您坚持了法律的严谨,而锐评君也只想替许许多多的普通百姓说一句话:您判于欢有罪,我们难以接受,仅此而已。”

而现在,锐评君首先要向这位法官表达歉意。

当初的评论,从现在的眼光看,出于对案件事实了解不够全面以及对法律的理解有所不同,似乎对这位法官有些不敬了。

而从现在的判决结果看,这位法官在判处于欢有罪这一点上是没问题的,问题只是出在了量刑过重和对于欢行为是否有“防卫”性质上。

在此,锐评君要做出检讨,尽管对于法官的权威已经尽量尊重,但是评论中的谬误仍然可能误导读者,从而给这位法官造成困扰。

然而锐评君也请这位法官反思,为什么一个基于常识和情理,都会认为存在“防卫”情节的案件,您当初却毅然做出了与公众认知相反的判决呢?如果说锐评君之前提出的前两个理由,出于对法律理解的不同可能存在错误,但是该案“与许多人的道德判断有显著差异”是客观存在的现实。

“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即便认为属于防卫过当且不认可其缺乏社会危害性,那么是否有必要判处无期徒刑呢?如此判决对于社会的引导究竟是什么呢?假如一个判决与普通人的道德良心相抵触,让普通公众难以理解甚至嗤之以鼻,这样一个判决的意义究竟是什么呢?”当初锐评君提出的这一系列的问题如今已经有了答案——推翻原判无期徒刑,改判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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